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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本级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政发[2006]38号

莲都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争取通过4年的努力,在市本级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数据信息和登记场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基本实现企业及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全覆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要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六)登记场所统一。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窗口,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方便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二)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合理调整确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费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逐步并轨,使统筹地区内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三)坚持分步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经济结构、企业及职工参保意识等实际情况,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覆盖。
  (四)坚持分工协作。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丽水”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优化政府财力结构、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莲都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重要性认识,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作,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负责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审核、参保手续办理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负责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行为的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指导、监督。
  (二)按比例确定计征依据,分步实施到位。
  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计征依据相分离。缴费单位计算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征依据为单位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征依据为单位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缴费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计征依据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鉴于历史原因和缴费单位的承受能力,计征依据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步实施按工资总额计征社会保险费,具体由市政府逐年公布市本级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2007年市本级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0%计征,但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低于的,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工资基数。
  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按以上比例申报计征依据,也可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率先实现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全覆盖。
  如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缴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本年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报职工参保名单,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有关资料。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要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抓好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缴费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缴费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有关部门应在税费减免、评优评先、政府补贴、汽车购买、出国考察等方面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限制,促进缴费单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基层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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