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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受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查询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11 生效日期: 1989-11-1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自1989年12月1日起,我局开始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主要是申请前同在先权利商标相同、近似的查询,商标局向查询者提供书面查询资料,但不附判断意见,不具法律效力。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查询。查询者以信件说明查询的商标及商品类别(国际商品分类)。查询分普通查询和加急查询。查询者应缴纳费用。普通查询一个商标(一个类)缴费¥30.00美元;加急查询一个商标(一个类)缴费¥50.00美元;每增加一个商标或增加一个类别。费用按增加一个商标计算。商标局对普通查询自收到查询信件起10日之内发出查询资料。加急查询自收到查询信件起5日之内发出查询资料。 
  查询费可以缴纳美元现钞,也可以等值的港币或瑞郎缴纳。查询费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帐号为:中国银行总行美元帐号:7140840,瑞郎帐号:71500078,港币帐号713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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