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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丰市委办公室、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 2006-09-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大丰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大日常监督力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按照盐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由市委、市政府从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产生。特邀监督员应关心和熟悉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能力。特邀监督员的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依据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六项制度》(盐发[2006]19号)和大丰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试行八项制度的意见》(大优办发[2006]1号),对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在市优化办的领导下,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工作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深入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开展明查暗访活动,有权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质询或考察。
  (二)监督权:直接通过“绿色通道”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优化办反映情况;监督各级各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评议权: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单位汇总反馈,参与对各级各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评价、民主测评、集中考核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的基本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在履行职责时须保守国家秘密,不得超越监督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为全市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监督内容是:
  (一)行政审批方面,着重监督是否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集中审批制度,有效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行政收费方面,着重监督是否严格清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全面履行涉企收费公示制。
  (三)行政检查方面,着重监督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坚持依法检查。
  (四)政企联系方面,着重监督是否建立挂钩联系制度,为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认真受理各类投诉,加强政企信息沟通。
  (五)纪律约束方面,着重监督有无将职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和行政摊派行为,有无其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职务行为。
  (六)政务公开方面,着重监督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特别是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事要求、承办部门、收费标准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是否公开透明。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组开展工作,定期交流沟通监督情况。
  第八条 市优化办负责同特邀监督员的联系,及时组织他们开展监督活动,向他们通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全市各级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和回复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其批评,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办负责实施并解释。

中共大丰市委办公室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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