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 2006-09-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府[2006]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惠政策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一)项目范围
  1、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2、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3、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4、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企业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
  5、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二)上述范围的项目由市经贸局商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推进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
  二、财税规费政策
  (一)资金扶持
  1、设立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暂定3年。各市辖区要根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的发展。
  2、以贷款担保的方式支持上述范围符合条件的物流项目发展。需要申请贷款担保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经贸局申报,经市推进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到受委托的担保机构按程序办理。
  3、以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改造。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的贷款发生额,给予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的70%贴息。贴息期限暂定为2年,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需要申请贴息的物流企业和生产企业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贸局提出下年度的贴息申请。经批准的项目,贴息资金于下年度的8月份划拨到项目单位。
  (二)税收优惠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征额。
  2、新办独立核算物流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购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所需国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三)规费优惠
  对投资建设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投资规模在3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4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其市场建筑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符合减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向市经贸局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用地政策
  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给予现代流通业用地政策支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2]75号)的规定,对列入省规划并由省立项,以及由我市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给予用地优惠:
  (一)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并由市立项的大型物流项目,所需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按上级规定安排。
  (二)在物流园区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工业)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当地标准下限征收。对重大物流项目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个案处理。
  (三)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下限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四)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四、行政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海关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物流企业设立保税仓,物流企业通关时,可享受大型企业同等的办事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优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流企业运输业务的支持服务和规范管理。
  五、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所辖各市可予参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