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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9-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133号

各试点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2006年度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现代流通处联系。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2006年度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06〕63号)精神,切实掌握我市农村市场“双建工程”建设情况,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评价,按照《重庆市农村市场“双建工程”连锁经营超市建设与改造规范(试行)》和《重庆市农村市场“双建工程”便民放心商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试行)》,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验收实施办法。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范围及方式
  1、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实地核查;质量至上,科学求实。
  2、验收对象:经商务部核准纳入我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试点的试点区县(市)及龙头企业。
  3、验收范围:龙头企业在试点区县(市)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建设和改造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社便民放心商店及配送中心。
  4、验收方式: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由试点项目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提交材料进行初验合格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市商委提出复检申请,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复检,对复检合格的项目给予2006年项目资金支持。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龙头企业申报与受理
  1、龙头企业分别在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项目所在地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4份,申请对已经完成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社便民放心商店进行验收。对为“双建工程”而建设和改造的配送中心,需要利用国家项目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年底进行一次验收,由龙头企业12月31日前直接向重庆市商委提交《重庆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进行申报(附件2)。龙头企业在提出验收申请时,事先要做好“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相关资料填报工作,便于网上操作和信息披露及公开(各种申报表格可以从网上自动生成)。
  2、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网上操作)。
  (二)区县验收
  1、对龙头企业提出的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立即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着重检查店面是否统一进行重新装修,店招是否规范统一,营业面积是否符合要求,连锁超市、便民商店经营商品单品是否分别在1000个和400个以上(农资店商品大类在3大类以上),龙头企业向乡镇、村社店商品配送率是否达到要求,乡镇、村社店服务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进货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开展的综合服务功能的多少等。
  2 、开展验收工作前,验收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验收评分标准及说明》(附件3-6),了解项目验收的重点、主要内容及方式方法,确保验收质量。验收组在充分掌握了政策和验收要求后,必须亲临建设改造的乡镇连锁超市和村社便民放心商店现场,至进行验收。到达现场后,首先要查看乡镇超市和便民商店所应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然后按照评分标准一项一项地如实填写《验收现场评分表》(附件7-10),并根据得分情况,签署“合格”、“优秀”或“验收不达标”的明确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每个连锁超市和便民商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各拍摄数码照片1张。
  3、每个龙头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完成后,各区县(市)的验收组应当整理资料,汇总情况,在龙头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表》及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自行填写的《验收现场评分汇总表》(附件11-14)上签署汇总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项目验收后,应按《重庆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15)要求,逐项认真填写。《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情况汇总表》及其它相关材料是申请资金补助、享受各项政策和落实验收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存档3年。
  4、各区县(市)在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汇总,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连同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和《验收申请表》、《验收情况汇总表》和《验收现场评分汇总表》各2份报送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同时报送验收的乡镇连锁超市、村社便民商店在本区县(市)地图上的详细分布图。
  5、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连锁超市、便民商店及配送中心数码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照片要同连锁超市、便民商店或配送中心的名称一致。
  (三)复检
  1、市商委在收到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情况分若干小组,采取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区县(市)验收合格的“双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复检。
  2、市商委复检组复查的规模:区县(市)级配送中心、区县(市)验收合格的乡镇连锁超市、根据验收合格的店详细分布图随机抽取占总数10%的村社便民商店。
  3、复检的主要内容:主要看龙头企业供应链和“双建工程”商品配送体系建设情况;县级配送中心建设及商品陈列分拨情况;乡镇超市和便民商店是否符合建设改造规范的情况;对区县(市)项目验收结果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考核。
  4、对龙头企业配送体系的考核。实行100分制,县级配送中心建设情况、乡镇连锁经营超市配送率情况、村社便民商店配送率情况分别为20分、40分、40分分值。对日用消费品龙头企业在项目区域内自建配送中心的最高给20分,没有的不给分;对其向建设改造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配送商品的配送率在60%以上的最高给予40分,60%以下、50%以上的最高给予30分,50%以下、40% 以上的最高给予20分,40%以下、30% 以上的最高给予10分。配送率在30% 以下的不予给分;对其便民放心商店的配送率在50%以上的最高给予40分,50%以下、40%以上的最高给予30分,40%以下、30% 以上的最高给予20分,30%以下、20% 以上的最高给予10分,配送率在20% 以下的不予给分。农业生产资料龙头企业在项目区域内自建配送中心的最高给20分,没有的不给分;对其向建设改造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农药、化肥的配送率在80%以上的最高给予40分,80%以下、60%以上的最高给予30分,配送率在60% 以下的不予给分;对其便民放心商店的农药、化肥配送率在100%的最高给予40分,80%以上的最高给予30分,配送率在80% 以下的不予给分。
  5、复检的方式方法:工作人员根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验收现场评分表》和配送中心及配送体系复核要求的内容,逐一对抽查的对象进行复核,在《验收现场评分表》和《重庆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配送中心及配送体系复检情况表》(附件16、17)上签署复核意见。整个工作完成后,填写《重庆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复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8)。
  6、复查考核办法及结果认定:一是经市商委复检组对选定项目复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随机抽查的店不存在的情况,该区县(市)上报的验收结果全部无效,取消当年所有项目资金支持资格,不再组织验收。二是将复检组对抽查对象的合格率作为龙头企业此次申报验收最后合格的合格率,由区县和龙头企业按照此合格率比例自行取消超过此比例的店,并如实上报店的名称、位置等情况,取消的不合格店今年不再纳入验收范围。对复检组抽查合格率在70% 以下的龙头企业项目,今年不予项目资金支持。三是对龙头企业配送体系考核,三大项得分总分在70分以上的视为配送体系合格,得分低于70分的,视为该企业配送体系尚未健全,所有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7、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在将复检结果及相关材料收集后,将复核合格的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网站上及时公示。
  8、2006年12月30日前,市商委将全年验收结果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规财司)和财政部。
  9、商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地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10、龙头企业对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商委复检组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龙头企业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委提出复议,市商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11、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在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众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商委举报电话:023-63852300;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23-63895257。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也应设立举报电话。
  (三)项目跟踪和复核。
  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随时对项目项目执行、运转情况进行跟踪,搞好服务,加强扶持和培育,定期向市商委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搞好调查研究。验收后每隔一年度,市商委将根据试点项目验收情况,听取试点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龙头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回访,独立提出项目实施评估意见。
  三、申请验收的龙头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连锁经营超市、便民放心商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连锁超市、便民商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贷款)、借款凭证原件、银行利息结息清单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四、验收依据、标准及界定
  (一)验收依据
  1、《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
  2、《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06〕63号);
  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批准各地试点区县(市)及龙头企业的函;
  5、龙头企业与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6、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登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二)验收标准
  1、《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
  2、《重庆市农村市场“双建工程”连锁经营超市建设与改造规范(试行)》;
  3、《重庆市农村市场“双建工程”便民放心商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试行)》;
  (三)新建和改造连锁超市、便民商店的界定
  对新建和改造的连锁超市、便民商店,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界定是否在2006年完成新建和改造。
  1、新建连锁超市、便民商店的界定方法
  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界定: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改造连锁超市、便民商店的界定方法。可分别从加盟和直营两种方式界定:
  (1)对加盟方式改造的连锁超市、便民商店,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对直营方式改造的连锁超市、便民商店,可从4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五、政策兑现
  验收复检合格后,市商委、市财政局将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渝财企〔2006〕285号)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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