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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化解江门市镇村债务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9-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6]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意见,现将《关于化解江门市镇村债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市、区政府于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化解江门市镇村债务的意见

    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有关部门在化解镇村债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持了我市镇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但由于历史、体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我市部分镇村,尤其是经济落后的镇村债务负担沉重、偿债压力大。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严重影响我市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为了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加强镇村债务管理,做好化解镇村债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镇村债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方针,采取回收债权、剥离主体、盘活资产、增收节支、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积极化解镇村债务,并做到“三个结合”,即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镇级财政负担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地方努力和上级扶持相结合。
  (二)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化解镇村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日常办事机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织要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化解镇村债务问题纳入各级干部业绩考核指标,同时认真解决“新官不理旧帐”的问题,并实行债务责任追究制度。
  (三)管理机构。镇(街道办事处)的债务管理以各市、区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各市、区农业部门为主,国土、房产、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开展债权债务核查,摸清底数
  (一)全面开展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界定。各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镇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界定,确定是有效债权还是无效债权,是主体责任债务还是连带(担保)责任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单位(组织)债务,是政策性债务还是非政策性债务,做到镇村的债权、债务底数清楚,界定明确。
  (二)对实有债权债务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各市、区政府对经重新确认的实有债权、镇村实有资产以及明确需由镇村承担的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各镇政府、村责任人要签名确认,并以此数据作为消化镇村债务,防范新债发生的基数。
  三、采取多种方式,逐年分期化解镇村债务
  (一)积极追收债权,清偿债务。各镇、村要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区分不同的欠款对象,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清收债权的力度。
  1、对单位和个人借用或占用镇、村的各类欠款,催促其立即偿还或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屡催不还的欠款单位和个人,要通过行政手段与法律途径并举的方法进行追讨。
  2、对农户的各种税费尾欠,按照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法清收。
  3、对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要加大依法催收的力度。
  4、对“走、死、逃、亡”的无效债权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账务核销处理。
  5、回收债权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用于偿还镇村债务。
  (二)重新认定债务承担主体,剥离划转相关镇村债务。
  1、重新核定债务承担主体,剥离镇村关联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清理、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重新核定债务承担主体,剥离不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组织承担的直接债务。镇、村直接举债兴办的企业或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担保贷款形成的担保债务,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债权人同意,可将相应债务全部划转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承担;企业已经关停或亏损严重的,要依法按有关程序进行破产清偿。要进一步推进镇村企业的改组改制,积极搞好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改革,增强镇村企业活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2、做好债权债务的划转。因行政区划变更的,原镇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新设的镇村负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实行人、财、物上划的部门,其相应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也要上划。
  3、实行镇内、村内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镇村与单位、单位与个人、镇村与个人之间存在的三角甚至多角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不同债权、债务人之间的转账、抵账,化繁为简,解开债务网。同为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依法实行债权、债务相抵;也可经通知债务人同意将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织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清收,重新办理手续。财政供养单位之间形成的三角债务,由镇财政所负责清理,跨镇的由有关市、区财政局负责清理。跨市、区的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清理。
  (三)妥善处理,压减不合理的镇村债务。
  1、妥善处理民间高息借款。实行本息分离,对原已发生的高息借款采取充分协商办法,按借款时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计息,且不得将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利息转入本金。对债务余额较大的,可用过去已付高出同期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利息部分抵冲本金,也可以在与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降息还本、停息还本、免息还本等办法,并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优先考虑清偿个人债务。
  2、挤“水”压减债务。凡未经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或村组织集体研究,由镇村领导干部个人随意表态承诺而增加的镇村债务,政府机关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超财力举债(或打欠条)发放津(补)贴、奖金形成的债务,坚决予以压减,减轻镇村债务负担。
  (四)盘活镇村资产。要防止镇村资产流失,对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镇村资产要采取措施收回。对镇村所属的企业、基地、机构调整出来的闲置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要实行镇村所有,各市、区统管的办法,统一评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五)加强与债权人联系,减轻偿债负担。各镇村按不同债权人、是否有担保、贷款时间、法律时效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主动与债权人协商,争取以物抵债、重组出让、盘活增值资产等多种形式偿还债务。同时,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利用国家对银行、信用社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金融系统内部呆坏帐处理政策,对逾期时间较长的债务争取削减;对发生时间不长的债务,争取停息还本,以减轻镇村债务负担。
  (六)大力促进镇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要把化解镇村债务的根本出路放在发展经济、壮大财政实力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搞好财源建设,充分利用异地招商政策,有条件的中心镇可以尝试城镇资本经营。新增加的财政收入,除用于弥补工资和必要的开支外,要全部用于消化债务。
  四、源头控制,坚决遏止新的债务发生
  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制订解决镇村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从现在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准发生新的债务,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
  (三)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预付等手段上项目,涉及农民利益的产业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采取自愿的原则。
  (四)不准举债兴建各类工程,特别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五)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
  (六)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镇(街道办事处)财政不能解决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的,由所属有关市、区财政转移支付或其他形式解决。
  (七)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八)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九)不准要求镇政府或村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如确实需要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
  (十)不准不切实际对镇(街道办事处)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增加镇村农民负担的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五、协调配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一)确保镇村政权的基本支出需要。
  1、各市、区政府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49号)要求以及我市解决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加大对镇村的扶持力度,保证财力薄弱镇补助、村干部补贴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2、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切实缓解镇村财政困难。
  3、各市、区要调整和完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的支出责任,减轻镇级财力负担。
  4、改革镇级财政管理方式,对恩平、台山等财政困难地区要加快推进开展“镇财市(县、区)管镇用” 的改革试点工作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尽快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二)加大并镇、并村、并校力度,逐步减少镇级财政供养人员。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加大并镇、并村、并校力度,加快镇级机构改革步伐。尽量减少镇级财政供养人员,减轻镇级财政负担。
  (三)实行化解债务奖励政策。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回收债权和化解债务的奖励政策。各市、区财政可对因建设医疗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而形成的债务按化解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四)强化监督和纪律约束,建立不准举借新债的惩治机制。
  1、各市、区要加强镇村预算约束和执行监督,实行公开透明理财。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化解债务专项检查,各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每年向所属市、区政府报告负债和投资项目情况,实行动态债务管理。
  2、对镇村领导要执行离任审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挪用、损公肥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对化解债务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镇村党政“一把手”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4、举债责任与镇村经济利益挂钩。擅自新增债务的镇村,各市、区财政停止其经费拨付,一律不安排项目资金。
  5、举债责任与干部个人利益挂钩。对新增债务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凡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发生新增债务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新债未化解之前,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化解镇村债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既与银行、信用社等债权人有直接关系,又涉及债务管理、债务审计、检查监督、任期考核、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等相关工作问题。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镇村债务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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