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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防雷防汛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民爆生产企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6]1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防汛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21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抗旱汛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161号)精神,现就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防雷防汛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防雷防汛工作。目前,我市正处在旱洪急转的关键时期,大范围、高强度、持续性雷暴雨有可能发生。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民爆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理念,一定要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高度警惕暴雨洪灾可能造成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民用爆炸物品灾害事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及早做好“防大风、抗大洪、抢大险”的充分准备,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防洪、防汛、防雷电、防垮塌、防爆炸、防中毒、防泄露、防流失工作。
  二、严密排查,及早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民爆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再次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督促业主及时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力和隐患严重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要采取强硬措施予以关停,并制定落实“防、抢、撤、救”应急预案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渡汛、万无一失。
  三、加强监测预警,掌握工作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民爆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汛情、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变化,要制定严密的预警及应急救援方案,掌握工作主动权;要督促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作好应对突发事故的准备。要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掌握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情况和防雷防汛工作动态,及时妥善处置险情和灾情。
  特商处联系人:杨在明 周一匡 黄护国
  联系电话:63853050, 63853040(传真)
  E―mail:cqswtsc@163.com
  民爆处联系人:田维强 杨利山
  联系电话:63850390  63851960(兼传真)
  E―mail:cqmboffice@163.com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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