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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精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当前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宏伟目标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我市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加大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扩大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还存在应保未保、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力度,把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今年上半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新对农村困难居民进行复核认定,年底前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从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当地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
  每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研究确定。各县(市)区依据市里确定的最低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低保标准,提出保障标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县(市)区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标准。同时,要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低保标准提高后,人均月补助水平也要相应提高,从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都要达到50元以上。
  四、不断加大投入,确保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每年新增财力部分优先用于民生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农村低保资金以市县两级财政承担为主,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将增加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市以上财政负担比例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总支出的50%,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好资金预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五、科学核实家庭收入,强化低保规范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科学、准确界定家庭收入。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低保实际救助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申请、确认及注销,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动态管理,阳光救助,切实做到不重保、不错保、不漏保。
  六、加强基层工作力量,保证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合理调整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加强工作力量,打牢农村低保工作基础。特别是县乡两级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承担着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发放、动态管理等大量具体工作,各级财政要按照农村低保资金预算的10%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七、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农村低保实际救助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加强调研,完善制度,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发放。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将低保政策、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公开发布,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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