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海府办函[2002]67号文批复,我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范畴,由我局负责实施。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现就我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属公共资源,应贯彻经营城市理念,实行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效能。
二、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由我局负责组织划定。
三、自本通告之日起,在已设置眯表的路段,车辆占道临时停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眯表停车位上;在尚未设置眯表的路段,车辆占道临时停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区域。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原批准的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自本通告之日起至12月31日前,须持原批准的手续材料到我局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给予重新办理批准手续;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五 自本通告之日起,凡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位的,或不按规定在划定停车位占道临时停车的,我局将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市政府大楼418室 联系电话:13322004717
海口市城市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