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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操作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关于对在领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次性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5]2号),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提出如下操作细则:
  一、对象和标准
  2007年7月16日起,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和核拨
  (一)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个人申报
  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当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受理个人申请,核对证照、证件并录入信息系统,每月将受理材料报区经办机构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一年的跟踪服务,每季度在《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及失业(下岗)人员跟踪服务卡》上做跟踪记载。申请人经营满一年的,可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手续,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将跟踪服务记录和申请人的有效经营证明报区经办机构。
  (二)区经办机构审核
  区经办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备案满一年的,区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审批程序,于区上报当月25日后通过银行发放补贴。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本市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2、已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原享受过在领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再次失业时,不再重复补贴。
  四、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操作办法。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按人员户籍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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