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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西堤二马路周边地区道路货运经营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交[2006]585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改善西堤二马路周边地区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该地区货运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堤二马路周边批发市场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货运代理、运输信息咨询、配载、仓储理货等货运业户应当领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许可证件,无证货运业户应当立即停止其经营行为,违者将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条、第 五十九条(一)项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二、禁止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在该地区经营货物运输,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四条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许可证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承诺经营,规范经营,切实保证托运人的利益。
  四、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车辆应当依法经营并按规定行驶和停放,自觉服从管理部门管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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