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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7]148号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主要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基础性管理和服务岗位。包括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管理,以及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协理服务,社会公益电话咨询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
  (二)各地、各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重点扶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财政资金投资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鼓励社会筹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凡安排、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由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左右,提高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继续强化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
  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期满继续享受”标识,实现再就业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限。
  (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成功奖励。
  (三)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2008年底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期满,失业后又被新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接受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在2008年底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期满后继续使用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加注标识后,可按实际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当年实际吸纳持《就业登记证》、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数,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当年实际吸纳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足40%的,按每人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
  2.当年实际吸纳人数的比例达40%及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
  3.当年实际吸纳人数的比例达50%及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
  4.当年实际吸纳人数的比例达60%及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
  四、切实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加强动态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及时调整服务措施,建立及早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援助机制,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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