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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黔居医联办函[2007]2号

你市《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办公会审议并原则同意,请你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逐渐扩大覆盖面,并切实抓好经办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经验。你市在试点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有关情况,保持和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参保人员费用属省财政补助部分,按省长办公会第145期会议纪要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商议后拨付。
此复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城镇居民家庭缴费为主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3、坚持实行 “保大病、保住院”的原则。
  4、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点。2010年前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完善的管理服务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实现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覆盖,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
  二、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筹集
  1、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80元筹集,其中,家庭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对属于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5元,政府补助75元。
  2、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筹集,其中,家庭缴纳160元,政府补助40元。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0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
  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对于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年度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给予适当补助。
  4、家庭缴费按年计算,一次性缴清。政府补助以当年参保居民人数,按不同群体补助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三、参保居民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自负不同数额的起付标准金:三级医院为45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80元。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二级医院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在社区的延伸点)住院或留院观察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全部由居民个人自付。
  2、经批准在市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比照上述支付比例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恶性肿瘤在门诊作放疗、化疗的医药费;肺结核门诊化疗、精神病门诊治疗医药费;肾功能衰竭在门诊作血液透析的医药费,基金按住院待遇支付。
  4、肾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药品费用,冠心病植入支架术后、心脏换瓣术后抗凝药品费用,基金支付50%。
  5、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5万元。
  6、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增加3%,连续缴费满10年后,报销比例增加10%,连续缴费满20年后,报销比例增加20%。
  四、管理服务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市)分别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区(市)社保局和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经办机构。全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及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监察部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管理的监督。
  4、今年试点启动后至2008年12月31日参保登记缴费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2009年1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后脱保的,续保时需补缴脱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并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5、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基金出现缺口,由财政垫付。基金运行连续两年出现收不抵支情况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决定后执行。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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