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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5 生效日期: 1987-01-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指导商标注册人依法正确使用、管理《商标注册证》,现将《<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工作并监督执行。 
  附件: 
 
 
《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 
 
  一、《商标注册证》是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二、《商标注册证》不得擅自涂改。 
  三、《商标注册证》不得自行转借或转让。 
  四、《商标注册证》不得自行复制,严禁伪造。 
  五、商标注册人办理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时,必须交回《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注册证》应当妥善保管,遗失或者毁损,要及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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