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11 生效日期: 1986-10-1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一些企业纷纷来函询问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问题,对此,我局答复如下: 
  “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有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