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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行落实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 2007-11-1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招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区县经发委:
  为落实市政府《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巩固前期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市经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乌经行〔2007〕265号)文件精神,市经委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各区(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成员
  组 长:杨学强(市经委副主任)
  成 员:张春月(市经委行业规划管理处处长)
  贺 伟(市经委行业规划管理处副长)
  汪德志(市经委行业规划管理处主任科员)
  二、检查范围
  乌鲁木齐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各区(县)。
  三、检查内容
  (一)开发区和各区县在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进行规划环评情况。
  (二)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的环保审批情况,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清理的情况。
  (三)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情况,开发区、各区(县)对本辖区此类企业调查摸底情况及对该类企业提出整改、取缔和关闭的意见情况。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情况,对造成环境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十五小”(即: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土焦、小土硫磺、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小冶金、小炼油、小炼铅、小石棉、小放射、小炼汞、小炼砷)、“新五小”(即:小炼油、小炼钢、小水泥、小玻璃和小火电)企业取缔和关闭实施情况。
  (四)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指导,对污染超标企业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五)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22号)文件精神,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制定节能减排措施的情况。
  (六)已建的工业项目补办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手续情况。
  (七)拟建、新建工业项目,取得符合环保要求相关手续的情况。
  (八)检查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四、检查时间
  2007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
  具体检查时间,提前一天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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