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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开展自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9 生效日期: 2007-1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安办[2007]63号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安委办〔2007〕35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11月中旬至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的督查,省安委会也将在11月下旬对部分市进行督查,为此,省安委会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立即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情况开展自查。
  一、自查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开展“回头看”的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4、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回头看”的组织情况。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回头看”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5、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6、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7、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检查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回头看”,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8、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9、组织检查督查隐患排查整治和“回头看”的情况。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联动和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检查督查,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回头看”的情况。
  10、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07〕61号),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
  二、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回头看”自查工作,切实把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确保隐患排查整治的知晓率、覆盖率和整改率。
  2、请各市把这次专项行动“回头看”自查情况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情况于12月8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3、省安委会近期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市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葛晓星(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联系电话:025-83332406
  传  真:025-83304292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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