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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3 生效日期: 2007-11-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萍府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7〕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均衡负担,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分配计划,驻萍中央和省属单位、市直单位、县(区ぉ实行分块负责。各县(区ぉ、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在制订和分解安置计划时,尽量将他们分配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上岗。主要安置在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编制的才能分配。所有需要指令性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要服从政府安置。己安置工作的,自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二、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法规和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现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确保今年退役安置的任务如期完成,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1、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市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承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2、政府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方案。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按计划向其派遣退役士兵,确保在当年度落实政府安置计划。
  3、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退役士兵所持退伍安置部门开出的工作介绍信后,半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具体的安置单位。转业士官的工资或补助一律按现行规定由接收单位从8月1日起发放;义务兵的工资,从各主管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后,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
  4、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5、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整体改制、关闭、破产,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6、对转业士官、因战因公伤残、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三种对象,必须按照政策优先安置。
  7、对分配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的,不得强迫个人购买股金;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分配到上述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要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 、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负担规定的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8、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接收人员确有困难,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应在安置计划下达后20天内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与退伍安置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经费标准,市属部门和单位按每个安置任务3万元的标准承担,县(区)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有偿转移的经费一律自筹解决。
  确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部门和单位,凭同级退伍安置部门发给的《退伍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一个月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的,仍按计划派遣退伍士兵。
  9、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非常补对象标准(130元/月)发放,发放时间从退役士兵退出现役的第二年3月起至开具工作介绍信的上月止。
  10、建立市、县(区)两级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保障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等。安置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相关经费支出。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支出时由退伍安置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三、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县(区),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的一体化服务。
  四、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对申请自谋职业的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04〕24号)执行。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深入开展。要大力宣传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成功典型,增加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信心和勇气。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
  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一至两项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五、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改正,对积级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予以表彰。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因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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