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 2007-11-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萍府发[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从根本上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政银企之间信息交流,实现政银企信息共享,建立萍乡市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对有关信息按月通报。

    第二条    政银企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省农信社萍乡办事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会议的召集。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负责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召集单位可以根据会议的议题和讨论的内容,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和临时会议制度,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时间根据议题的紧迫程度确定。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

    第四条    议事的内容。
  (一)通报前阶段工作,讨论研究下阶段工作计划;
  (二)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信息交流,通报分析全市经济金融运行、银企合作融资及履约情况,介绍国家产业政策、经济金融政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披露要透明、及时、真实,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单位要积极参与,对无故缺席或不提供资料的单位,其他单位可停止与其交流协作;信息交流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确保不泄密;
  (三)协调解决银行、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讨论研究需要提请市政府协调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市银企洽谈会方案,确定市银企融资洽谈会时间、地点及融资项目、融资额度、融资协议等;
  (五)讨论研究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关事项;
  (六)研究市政银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议事的程序。
  (一)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议事内容提出议题,送交联席会议办公室。企业可以通过有关成员单位提出议题,也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议题。
  (二)市联席会议委托办公室根据议题的紧迫程度,决定提交例会或临时会议讨论,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各参会单位。
  (三)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提交议题的单位准备好相关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要点、详细背景、提交理由以及解决的建议或方案。
  (四)与会人员对讨论的议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报送市政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提交下次联席会议讨论或提请市政府进行协调。
  (五)有关单位应按照市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内容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委托办公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开展信用县区考核

    第六条 成立信用县区考评委员会。市政府组织成立信用县区考核评比委员会,成员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市各金融机构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负责考核评比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信用县区考评指标。对县区的信用环境考核评比,实行百分量化指标考核。主要考评指标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变化情况,共计15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提高1个百分点扣2分,下降1个百分点加2分;
  (二)金融诉讼案件执结率变化情况,共计10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三)逃废债企业数变化情况,共计15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每新增加1户恶意逃废债企业扣3分;
  (四)政府部门直接拖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变化情况,共计10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提高1个百分点扣1分,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
  (五)党政机关干部拖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变化情况,共计10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提高1个百分点扣1分,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
  (六)政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共计10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每清收100万得1分;
  (七)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维护的承诺、担保和签订的协议落实情况,共计10分,每发生1次违约扣1分;
  (八)县(区)内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是否按进度要求进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计10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
  (九)政府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比情况,共计5分。建立了信用考评机制,较好地开展了工作的得5分。未建立信用考评机制的,不得分;
  (十)政府牵头组织成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情况,共计5分。各县区政府积极牵头,多方筹措资金(财政资金、企业资金、社会民间资金),成立扶助企业发展的担保中心的得5分。未成立担保中心的,不得分。

    第八条落实信用县区考评目标责任制。要制定考核责任目标,将信用环境建设列入对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年终组织考评委成员单位依照百分考核指标对各县区进行严格考评,确保考评约束作用的发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考评结果按实际得分确定级别。总分在85分以上者(含85分)为A级,75(含)―85分为B级,65(含)―75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

    第九条    加强对信用县区考评的监督。对信用县区的考核评比结果,要给予通报,并在各新闻媒体公布。对信用环境考评为A级的县区给予表彰、授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县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金融服务手段上给予重点倾斜;对信用环境考评C级的县区实行全市内部通报警告;对信用环境考评为D级的县区列入黑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将对其实行联合制裁,严格控制对该县区的信贷投入,并在贷款定价方面区别对待。
  三、征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一)征集对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对象是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在银行开户的中小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领域,年销售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年销售额在1.5亿元(含1.5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
  (二)征集任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实行“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力争3年内完成全市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征集工作。具体安排是:2007年各县区中小企业信息征集户数不少于100户,2008年征集户数应不少于当地全部中小企业户数的三分之二,2009年完成对辖区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征集工作。
  (三)征集内容。信用信息含基本信息及其它信息。基本信息按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申报表》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征集。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注册资本及构成情况,对外投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企业购销情况,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企业在建项目情况,企业经营财务补充信息,拥有专利情况,企业受表彰和资质情况。其它信息包括合同履约状况、依法纳税状况、产品质量状况、劳动保障状况、环境保护状况、安全生产状况、司法诉讼状况等。
  (四)征集方式。企业基本信息由市人民银行、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征集。具体办法是:由市人民银行确定需要征集的中小企业名单并分发至各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在本行开设基本账户的企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申报表》,审查核定后上报市人民银行。
  企业其它信息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征集,具体分工是:
  市工商局:企业开业登记及变更、注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合同履约及合法经营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基本情况,企业税务信用等级及税收违法行为等方面信息。
  市技监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产品实物质量等方面信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仲裁、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信息。
  市环保局:企业环境污染及治理、执行环境保护制度、环保评价等方面信息。
  市安监局:煤矿与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登记、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信息。
  市食药监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质量状况等方面信息。
  市公安局:企业特种经营许可、企业治安状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治安处罚及刑事犯罪等方面信息。
  市法院:企业及高管人员民事刑事案件的判(裁)处罚及执行情况等方面信息。
  上述各部门征集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中小企业局汇总。
  (五)信息录入与更新。市中小企业局、市人民银行对征集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真整理、审核后,录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7年底,要完成今年规定户数企业的信息征集和录入工作。从2008年开始,每半年更新一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数据项的信息更新,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半年数据项的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相关机构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信息征集工作方案,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确定首批信息征集企业名单。
  (二)信息采集阶段。市人民银行按照信息征集任务,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申报表》,完成主要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市中小企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其它信用信息采取工作。
  (三)信息复核和录入上报阶段。市人民银行、市中小企业局对有关部门征集、报送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料进行核准后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库。

    第十三条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工作措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做好此项工作,必须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长效机制,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顺利开展。
  (一)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萍乡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为组长,市人民银行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工作认真细致,掌握第一手资料,杜绝弄虚作假或敷衍了事,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可靠。
  (二)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宣传教育。市中小企业局、市人民银行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重大意义,并举办中小企业信用知识学习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张贴和发放有关宣传资料,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过教育培训,帮助中小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管理制度。使广大中小企业关注自身信用记录,珍惜企业信用形象,注重积累信用财富,大力培育信用文化,以信用图生存,靠信用求发展。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建立违约档案,并在媒体上曝光。
  四、抓好银企项目融资推介

    第十四条成立银企项目融资推介机构。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市经贸委及各县区经贸委主要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融资项目推介;市发改委及各县区发改委主要负责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推介;市中小企业局及各县区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融资项目推介;市人民银行和萍乡银监分局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融资需求定期申报制度。根据分工要求,组织指导所属及所辖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在每个季度的首月,通过《江西省银企合作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jxetc.gov.cn/yqhz/)进行融资需求的网上申报。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融资需求定期审核推介制度。项目推介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融资需求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江西省银企合作信息管理系统》报市银企合作办,由市银企合作办统一向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介。

    第十七条建立银行评估意见定期反馈制度。对推介的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贷款评审条件和程序,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企业及项目的评估,形成明确的贷款意见后,及时向企业反馈信息,企业根据反馈信息及时与银行对接,洽谈贷款事宜。

    第十八条建立反馈意见定期跟踪落实制度。市经贸委将企业融资和银行反馈的信息及时通报市人民银行和萍乡银监分局。三部门根据分工要求对融资过程进行定期跟踪落实,督促银行和企业建立诚信、履行承诺,并将跟踪落实的履约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组织市银企合作融资洽谈会。由市政府主办,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共同承办,每年举办一届银企合作融资推介洽谈会。三部门联合在深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调查了解企业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参加银企融资项目推介洽谈会的企业名单、项目及融资额。
  五、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县(区)相应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批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度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萍乡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金兴办的财税贡献大的民营企业,不扶持偷税漏税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非诚信企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为扶持更多的中小企业发展,原则上中央或省级安排了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项目,除上级财政规定安排配套资金的,市级不再重复安排。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定额贴息、无偿补贴。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无偿补贴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批,联合下达萍乡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小企业,重点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外向型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市、县(区)政府重点支持的民营企业。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时间为期一个月。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中小企业授信工作

    第三十一条为支持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积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中小企业授信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成立中小企业授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风险或公司授信业务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行内各部门支持、配合中小企业授信发展。公司业务部门可在内部设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团队或岗位,加强中小企业授信的拓展和管理力度。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中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中小企业授信政策应适应中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并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其自身特点,调整授信业务评价和管理方法。在贷款评价方式上,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来确定发放贷款,参考税收、公益捐赠等因素,不单纯依赖提供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信贷业务人员要深入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提高授信的质量。
  (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短、频、急资金需求的特点,合理设定对中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中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不设上限,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以实现风险与收益匹配的目标。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推出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对中小企业授信以项目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为主。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新产品。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仓单、汽车合格证、库存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动产和权利的抵质押、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强化对借款人股东资产的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对于资本积累丰厚、经营实力强、现金流量充沛、信誉卓著的优质客户,可以免担保提供授信。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构建中小企业授信激励约束机制,将中小企业授信发展任务与整体公司授信任务同时下达,将信贷业务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其做中小企业授信的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公司业务、财务、科技部门要协助建立中小企业授信综合效益核算体系,实现对中小企业授信的独立核算。同时,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授信的操作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对业务有关人员不当操守和失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具有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信贷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第三十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创新活动,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透明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信贷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监管部门应鼓励商业银行在信贷创新活动中,以更加开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及时负责任地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事件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
  七、真实披露中小企业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在萍乡范围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应真实披露财务信息。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真实及时原则。企业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信息资料,不得借口拖延。
  (三)重点突出原则。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根据财务信息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对影响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可能误导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重要财务信息,应当充分、准确地披露。
  (四)便捷适用原则。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具有方便、快捷、简单、适用等特点,并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提高财务信息利用效果。
  (五)安全有效原则。企业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使用财务信息,都应当依法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财务信息安全,不得非法利用和传播企业财务信息。

    关联法规        

    第四十四条企业经营者负责财务信息的编报工作,同时又是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一)报送基本要求。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向财政、税务等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应一致。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应当将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二)报送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经贸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开户银行和企  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其他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法律依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三)报送时间。企业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5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外提供。
  (四)报送格式。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所属年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六条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独立审计。

    第四十七条企业未按规定披露(报送)财务信息的,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企业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重点抽查,对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八、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运作

    第五十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规范,在萍乡范围内执业的市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担保、公证、登记、评估、法律、会计和审计等,均要做到行业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在萍乡执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资质条件,并在相关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取得执业资格。

    第五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做到热心服务,诚实守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出具的各类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向相关部门报备业务和收费情况。

    第五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要大力开展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同行业之间应自发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公平竞争。

    第五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原则,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充分给予企业服务优惠。

    第五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接受业务委托应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方式、期限、优惠标准。对中小企业融资办理注册验资,抵押担保评估、登记、公证,社会中介机构应将期限确定为两年一次;对于中小企业相同资产重新办理评估、登记、公证,社会中介机构应减半收费。

    第五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实行业务公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对参与造假者,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兑现银企合作政府奖励

    第五十九条     为鼓励在萍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萍乡工业经济发展,缓解企业发展资金困难,密切政银企合作互动关系,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设立银企合作政府专项奖励基金。

    第六十条     奖励对象。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省农信社萍乡办事处(各县区信用联社)等。

    第六十一条     奖励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全市中小工业企业累计新增贷款额(包括承总汇票、保理、贴现贷款等),以月平均余额计算。

    第六十二条     奖励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新增贷款的,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同比贷款下降的予以内部通报;同比贷款持平的不予奖励;同比新增贷款的每增1万元奖励2元。

    第六十三条奖励申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单位对工业企业的资金支持情况,提出奖励申请。市人民银行和萍乡银监分局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申报材料,分县区认真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根据最终结果核实奖励金额,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奖励办法。市政府每年对各奖励对象进行一次评定,在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上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以市政府名义抄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十、联合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第六十五条     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成立萍乡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新闻媒体、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对有偿债能力的逃废银行债务的债务人实施联合制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制裁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七条     联合制裁坚持“银行申报、集体审查、联合制裁、共同遵守”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联合制裁范围: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风险状况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九)有其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建立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个人)档案。由市人民银行牵头主办,联合萍乡银监分局、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法院、市公安局等建立逃废债企业(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关联人、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资产结构、债权、债务、逃废债方式、逃债事实等。

    第七十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对逃废债企业(个人)进行联合制裁。
  市经贸委负责逃废债企业联合制裁政策体系建设和逃废债企业信息系统建立的组织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程序,纠正和制止不符合规定的改制行为。
  市法院负责依法审理银行债权债务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切实做到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继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
  市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建立经济犯罪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市税务部门负责完善纳税查询系统,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依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偷逃税行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企业法人信用登记系统,依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债权,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保全银行债权的具体制度。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对不能提交银行债权保全部门出具的银行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改制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给予停办工商变更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对存在逃债行为的企业,在年检时责令其补办银行债权落实证明;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人民银行负责牵头主办建立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个人)档案,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进行专项清理。
  萍乡银监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银行债权管理工作。积极主动与市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银行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银行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银行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     联合制裁信息披露采取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两种方式。对债务人的联合制裁信息披露,视情节可选择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选择公开曝光的包含内部通报。

    第七十二条联合制裁的内容包括:一是停止办理信贷等融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人发生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依据规定程序在同业采取以下措施: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融资性业务;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担保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兼职或离职到其它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所兼职或任职企业的融资业务要谨慎考虑。二是停止办理一切银行业务。债务人损害银行利益的手段特别恶劣,情况特别严重的,或损害多家会员单位权益,危及行业利益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在同业对债务人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办理除支付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国家税收、还贷还息款项以及储蓄业务以外的一切银行业务,直到清理其银行账户。

    第七十三条债务人有第六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申请,经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执行联合制裁。

    第七十四条联合制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制裁申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提出,须填写《萍乡市联合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申报表》,提交联合制裁申请报告,提供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借款合同》和借据(影印件)等逃废债依据证明资料。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债务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全称、性质、主管单位、地址、主要历史沿革、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金、资产负债情况等)。2、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手段和方法等。3、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偿还能力测算和分析。4、联合制裁措施和方法。申请报告、申报表和证明材料须经申请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做到事实清楚、真实准确。因申请材料失实导致被制裁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消除其影响。
  (二)受理。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制裁申请材料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事实不清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与说明。对不符合联合制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驳回申请。申请被驳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申请复议一次。
  (四)发送《警示通知》。对支持联合制裁申请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债务人发送《警示通知》,《警示通知》写明:1、债权人或权利人权益受损害事实;2、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明确要求;3、债务人拒不还款或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引发行业制裁的后果。《警示通知》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警示期为30天。
  (五)确认。成员单位应在警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制裁措施与方法的确认意见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决定。警示期满,债务人仍未还款,或者未与债权银行达成还款协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是否采取制裁措施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各成员单位按规定作出制裁决定。
  (七)执行。制裁决定作出后,各成员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七十五条被制裁人对逃废债行为进行切实整改,并取得明显效果,可申请终止联合制裁。

    第七十六条终止联合制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要求终止制裁的,被制裁人要填写《终止萍乡市逃废债联合制裁申请表》,通过债权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书面提出终止联合制裁申请,写明被制裁人具体还款、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
  (二)发函。同一被制裁人由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联合制裁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有申请人发函,征询终止联合制裁意见,意见一致的,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三)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终止联合制裁申请进行资料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向成员单位和被制裁人发出终止联合制裁决定通知。
  (四)终止。成员单位接到终止联合制裁决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七十七条领导小组作出的联合制裁决定和终止联合制裁决定,办公室应保存归档,并发送至各成员单位备案,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七十八条     联合制裁时,对公开曝光的,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告;对内部通报的,以文件形式告知成员单位。

    第七十九条    成员单位和参与制裁逃废银行债务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保护债权单位利益。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十条     成员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联合制裁决定,领导小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自律性处罚等处分。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