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9 生效日期: 2007-12-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对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培育和繁荣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作出如下规定:
  一、推动二手住房上市交易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含集资建房,但除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有年限规定的以外)上市出售不再办理准入审批,由买卖双方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未完善全产权的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不得上市交易。
  (二)二手住房上市出售暂时只需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时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再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三)二手住房初始登记档案中有总土地证,当事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成立萍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发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承诺办事时限,涉及房屋交易的有关费用在交易中心实行“一单清”。
  二、明确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税费政策
  (一)物价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指导体系,适时发布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作为财政、税务部门计征二手住房交易税费的依据。
  (二)财政、税务部门在征收住房二级市场有关税费时,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税种、税率、计税额、税费优惠政策征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个人购买住房在5年内上市交易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税费标准执行;个人购买超过5年的住房上市交易的,契税按1%税率缴纳,交易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如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购买多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转让其该类住房时,只能有一套住房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他住房按现行有关税费标准执行。
  (五)财政、税务部门要实事求是地认定房屋购买时间。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购买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税款所属时间为准,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通过继承、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发生继承、受赠、离婚析产前的购房时间为准。
  三、规范和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的企业,必须申请营业执照,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具备房地产经纪人相应资格,在执行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且应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名。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
  (四)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要求,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切实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