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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9 生效日期: 2007-10-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萍乡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0号)和《萍乡市消防工作三年规划(2006-2008)》(萍府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高农村预防火灾的综合能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乡(镇)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3、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通过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村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级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初步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农村消防规划全面编制实施,消防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农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稳步提高,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责任,构建农村消防工作新格局
  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农村消防管理、消防基础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消防工作建设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5、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建设、规划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期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灾后重建等工作;县(区)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履行好各自职责。
  6、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逐步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要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村民委员会要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加强管理和训练,承担安全巡逻、宣传和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7、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火灾
  8、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在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和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法规、技术标准和《江西省小城镇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要点》(赣公字[2006]357号)的要求,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9、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形成以乡(镇、场)的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各自然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依据《萍乡市消防规划三年规划(2006-2008)》的要求,2008年前,各县(区)必须分别在1-2个建制镇建立有人员、车辆、器材、住所、经费的合同制消防队,其他建制镇(管理处)全部建立配有消防摩托车、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严格管理,强化消防业务技能训练,组织开展消防业务技能竞赛,有效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10、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11、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等。要在村庄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利用乡村广播站开展宣传,逐步实现“全民治火”。
  12、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结合村庄整治,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的村庄,积极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重点解决农村学校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不畅等突出问题。要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
  13、加强农民建房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农民住宅建筑耐火等级,从源头上增强农村防火能力。严格把好农村建房审批关,强化农民建设选址、设计和施工管理,新建、扩建住宅应充分考虑建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因素。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农房设计力量管理制度和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农村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人员管理。
  14、严格农村新建建筑消防审批。统一规划成片新建的农村住宅建筑,要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筑竣工后要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农村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要严格消防审批制度,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15、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应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萍乡市社区警务室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协助乡镇、村、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督促辖区单位、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依法督促整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严格工作考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
  16、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考评力度,完善考评机制。各地要按照《萍乡市消防规划三年规划(2006-2008)》,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对镇(乡)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火灾状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检查考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地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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