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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30 生效日期: 1986-08-3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商标注册证上粘贴彩色图样,是否视为企业已指定颜色并给予保护。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前尚无保护颜色的规定,当时注册的商标,无论其注册证上粘贴的商标图样是什么颜色,均按黑白对待并予以保护。《商标法》实施后申请商标指定颜色的,应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文提出。我局意见,今后指定颜色的,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第三行“……申请注册。”字样后,写明“指定颜色”四字。对在申请注册时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的商标,我局只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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