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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清理酒类商品《商标注册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25 生效日期: 1986-09-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保护获国家金奖酒的名白酒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6)工商150号文的意见,现决定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开展清理酒类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工作。 
  一、这次清理范围是白酒。凡商标所有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上,商标图样以十三家名白酒厂获金奖酒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一律收回。(如××牌五粮液)。 
  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栏内以金奖酒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使用的,一律收回。(如,使用商品:第36类汾酒)。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所在地酒厂的商标注册证按第一条要求进行清理,将有问题的《商标注册证》收回,统一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收回的《商标注册证》登记造册列出清单。(清单内容:注册号、商标名称、企业名称。)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十一月底将《商标注册证》及清单、注册商标图样一并上报我局。 
  四、清理收回的《商标注册证》,每件要附原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10张,用于更换有问题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 
  五、清理收回的《商标注册证》一律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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