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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局
发布文号: 淄文发[2007]68号

各区县文化局,开发区地事局,市直文化单位:
    现将《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产〔200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县、部门和单位实际,做好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推荐和申报的准备工作。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省直文化系统有关单位,相关文化企业:
    为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省文化厅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山东省文化厅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山东省境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营业一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为:文艺演出业、文化旅游业、休闲娱乐业、电影业、音像业、网络文化业、动漫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文化经纪与代理业、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及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示范基地搞好相关服务工作,并从省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五条 示范基地管理规范、服务周到,集聚效应、示范作用突出的,经评审可命名为“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政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3、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服务群众,拥有一定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5、企业保持较快发展速度,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申报前连续两年保持赢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省直、中直驻济的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所在市文化局申报,并由市文化局转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文化企业申报示范基地,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行业、品牌、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
   4、企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
   6、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7、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文化厅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四条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和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察看,然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命名的示范基地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厅正式命名,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举行授牌仪式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负责。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复查。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对示范基地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省文化厅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汇报上一年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示范基地,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4、提供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或者其他的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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