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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作为一项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发展,农村公路的养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认真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和《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建养并重,努力实现农村公路可持续利用,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要通过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和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职责,科学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管理养护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效能,确保到2008年底全市基本建立起“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农村公路管养覆盖率达100%;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实现“路面整洁完好、路肩完整稳定、基本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管养目标。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镇村配合”的原则,改革和完善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养护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考核。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养护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监督,做好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是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筹措县(区)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县(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本县(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县道管理养护及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协助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定期将养护计划、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向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
  根据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区)镇自筹、省市补助、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从省市补助资金、县(区)镇自筹资金、“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资金和市场化运作资金等方面筹措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除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公共财政的正常支出范围。对省、市、县(区)拨付的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乡道、村道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本级公共财政中列支予以弥补。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包括必要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确保畅通”的原则,农村公路的养护要做到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公路设施完好、标志明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保护的职责,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制止和纠正公路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技术要求开展管理养护工作,依法管理和使用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大修、中修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由专门养护工程单位实施养护作业(抢修工程除外)。小修保养可以由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镇政府(街道办)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或自行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要逐步实施管养分离制度。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完成之后,应当依法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的,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及时修复;确实难以及时修复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公示绕行路线。
  五、农村公路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要本着“建养并重”的原则,在建设好农村公路的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公路管理的职责,着力解决目前农村公路存在的养护缺位的问题。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抽查,对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决定下一步养护资金的拨付数额。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激励机制。对违反养护资金管理规定或未依法履行公路养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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