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连政办发[2007]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连云港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征地工作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沿线非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一)平房补助标准
一类平房
1.檐口高度2.8m以上 |
2.带形基础圈梁 |
3.方整石或240mm砖墙墙体 |
4.松杉木屋架或水泥板盖顶 |
5.外墙水泥或石灰膏抹面 |
6.屋面或水泥板盖顶 |
7.松杉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 |
8.厅堂及卧室地表面为水泥地坪 |
9.室外水泥地坪面积大于主房建筑面积的50% |
10.水、电齐全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 |
二类平房
1. 檐口高度2.4m以上 |
2.毛石基础 |
3.毛石墙或240mm砖墙墙体 |
4. 木屋架或水泥板盖顶,木桁条或水泥桁条 |
5. 内外墙水泥或石灰膏抹面 |
6. 瓦屋面或水泥板盖顶 |
7.木质门窗 |
8. 厅堂及卧室地表面为砖地坪或平整的土地坪 |
9. 屋外为砖地坪或土地坪,或者虽有水泥地坪但其面积不足主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
10.水、电齐全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80元 |
三类平房
1. 檐口高度2.0m以上 |
2.毛石基础 |
3.毛石墙或砖墙墙体 |
4.简易屋架,杂木或毛竹桁条;或者水泥板盖顶,扣缝严实 |
5.内外墙水泥勾缝 |
6.瓦屋面或较好的草屋顶 |
7.有门窗 |
8.砖地坪或平整的泥土地坪 |
9.房屋采光通风一般,须保暖、防漏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50元 |
四类平房
1. 檐口高度1.5以上 |
2.无基础或基础埋深不足30cm |
3.乱石墙或砖墙或密实的土坯墙体 |
4. 简易屋架,杂木或毛竹桁条;或者水泥板盖顶,扣缝严实 |
5. 内外墙勾缝 |
6. 简易瓦屋面(石棉瓦等)或草屋顶 |
7. 有门窗 |
8.泥土地坪 |
9. 房屋采光通风一般,须保暖、防漏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
(二)楼房补助标准
一类楼房
1.楼房二层及二层以上(局部为两层时,第二层需大于一层面积80%) |
2.桩基或楼房扩大基础,框架结构 |
3.外墙面砖饰面、内墙水泥抹面、上内墙涂料 |
4.面砖或水泥地坪 |
5.铝合金门窗或松杉木门窗 |
6.水、电齐全并有内装饰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700元 |
二类楼房
1.楼房二层(局部为二层时,第二层需大于第一层面积的50%) |
2. 桩基或楼房扩大基础,框架结构 |
3. 内外墙水泥或石灰膏抹面 |
4. 水泥地坪 |
5. 铝合金门窗或松杉木门窗 |
6. 水、电齐全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660元 |
三类楼房
1. 楼房二层(局部为二层时,第二层需大于第一层面积的20%) |
2. 桩基或楼房扩大基础,框架结构 |
3. 内外墙水泥或石灰膏抹面 |
4. 砖地坪或片石地坪 |
5. 松杉木门窗 |
6. 水、电齐全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
(三)工业厂房补助标准
一类厂房
1. 标准厂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室内净高大于4m以上 |
2.外墙面贴瓷砖或涂料,内墙水泥或石灰膏抹面 |
3.带院墙门楼 |
4.包括生产机械10万元以上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 |
二类厂房
1.厂房二到三层 |
2.内外墙水泥或石灰膏抹面 |
3.带院墙门楼 |
4. 包括生产机械10万元以上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760元 |
三类厂房
1.平房,石基础,砖墙墙体 |
2. 内外墙水泥或石灰膏抹面 |
3. 包括生产机械5万元以上 |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700元 |
(说明:1.楼房及厂房拆迁等级细则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2.以上各类房屋拆迁时达到各细则的50%(含50%)以上适合该类补助标准;3.工业厂房指生产性用房,办公及生活区用房按一般房屋拆迁标准;4.达不到50%的下降一个档次;5.零星附着物补助标准执行苏政办发[2005]125号规定)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农民宅基地,按照“征一不征二”,由沿线县、区政府结合村镇布点规划,合理安排复建用地。考虑到一次性解决地方实际困难,在土地补偿方面,由建设单位参照征收同地区一般农用地标准予以补差;复建房用地指标由各县、区政府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中统筹安排。拆迁复建宅基地应不超过工程项目征用原宅基地的面积。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