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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芜政办[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政府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用工、分配方式呈多样化,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发生,对工会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的形势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基层工会更好地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是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工会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增强企业工会活力的重大举措。因此,各级政府和企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条例》在企业工会中的贯彻落实,充分调动和发挥好企业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把支持企业工会工作、完成工会工作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自觉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各级政府要重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加强和支持工会工作的具体体现。各企业行政方要支持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为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经委、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工商联,在进行年审、劳动监察等工作时,要协助工会做好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和履行相关义务的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协会在评选推荐企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要把企业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对长期不建立工会组织、不履行《工会法》规定义务的企业,不得作为各类优秀和先进上报,企业经营者不得当选劳动模范,不得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各种补贴。同时,要重视改组改制企业工会的整顿和重建,坚决纠正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现象。积极支持工会创新企业工会组织形式,为工会创建行业工会、区域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形成“政府支持、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企业工会工作格局。
    三、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会组织建设  近年来,我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进驻企业不断增加,外来投资增长迅速,企业工会建设任务不断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切实重视工会工作,落实工会编制,成立工会组织,配强配齐工会干部,把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推进园区内企业工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保证。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工会开展《工会法》宣传和《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工会推进园区内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园区内掀起企业建立工会热潮,对干扰阻碍工会建会、开展活动的,要予以纠正。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载体,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园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工会的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条例》试点单位的分类指导和经验总结推广工作。要把制度和机制建设作为加强企业工会建设的关键,积极探索适应企业工会实际的相关制度的建设,形成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制度,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五、努力增强企业工会凝聚力和工作活力 企业工会要不断创新和拓宽工作思路和活动载体,积极实施“当好主力军、推动新跨越、和谐奔小康”十一五职工创新工程,大力开展“双爱双评双促”、“创建和谐企业”、“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当知识型职工”和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增强企业工会的凝聚力和活力,把企业工会真正建设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企业工会要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发展,组织动员职工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岗位练兵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芜湖跨越式发展多作贡献。
    六、依法收缴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工会经费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配合支持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缴,督促企业依法向工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有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文件精神,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配合工会做好组建工会筹备金收取。各企业要积极履行《工会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主动向工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设施和活动场所。
    七、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能力水平的提高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关心支持企业工会主席的工作,严格按照《工会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会主席,切实落实工会主席同级副职待遇,保证工会主席有足够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展工会工作。工会主席任期内一般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任期和劳动合同期未满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建立企业工会干部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工会干部保护基金,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的保护。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进一步拓宽企业工会干部来源渠道,采取多种途径,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业务能力、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干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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