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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 2007-08-27
发布部门: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政发[2007]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05]30号)精神,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以优化整合资源为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创新救助方式,积极推进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目标任务
    以灾民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为救助重点;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争取“十一五”末,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运转协调、管理统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整合资源,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是依法保障、管理规范。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运作程序,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加强乡镇、村组(居委会)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稳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按照“单项突破、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一)基本生活救助。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1、灾民救助。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构建起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问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健全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重视和加强城市灾害紧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和装备建设;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房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站(点)建设,坚持搞好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加强“两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失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再就业培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自救。进一步健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铜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将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93元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人均月标准不低于25元。同时;对低保对象中因重病、重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特困家庭,给予重点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我市经济、财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所需资金缺口,由市、区县按4:6预算。
    4、农村五保供养。按照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供养经费落实;年人均保障标准不低于1400元(其中货币供养1200元,实物供养200元),并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整合农村敬老院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理与服务,按照新建不低于50张床位;改建、扩建不低于30张床位,入住率不低于70%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末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其中耀州区、王益区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积极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鼓励兴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快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改造;优先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需要医治的,按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衔接,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家庭成员、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和困难重点社会救济对象本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年度住院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经合作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铜川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给予救助。不断完善和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降低门、槛,对常见病、慢性病实施救助;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上统一部署,2007年底实现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法律援助电话,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减收或免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农户和其它经济特别困难的对象申请的法律援助,要及时实施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制度
    以“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建立多种助学基金会,广泛吸纳和引进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问题,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基本解决好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难问题。
    (五)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实际,大力做好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工作。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活动,逐步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就业再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以城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把劳务输出作为加快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不断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六)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加快建立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十分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行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救助制度;适时探索建立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房屋拆迁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特困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适时开发经济适用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
    (七)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制度
    认真落实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残疾人就业、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足额预算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各项资金并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全、足额、及时。对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必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力争在‘十一五”末,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量大面宽,难度较大。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扎实开展。要落实市、区县主要领导同志的第一责任,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析救助工作形势,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乡社会救助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乡杜会救助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目标、年度任务以及工作措施。
    (三)强化服务,规范社会救助程序
    加强调查研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有制可循;要规范各项社会救助行为;明确各项救助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杜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特困群体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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