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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 2007-11-16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2007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以下简称烂尾楼),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机构
  (一)成立福州市处置停缓建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烂尾楼的认定、参与烂尾楼项目处置并作好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
  二、处置对象
  (二)本意见处置对象为经协调小组认定的,停工1年以上、形象进度为±0.00以上的烂尾楼项目。
  三、处置方式
  (三)对于有能力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向协调小组申请复工续建;对于2008年1月1日前仍未申请复工续建的,或复工续建后进度严重滞后的,一律进入司法处置程序。
  四、处置原则
  (四)烂尾楼项目复工续建时,建设单位应将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重新报规划、建设等部门复核,相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原则,按协调小组协调意见予以简化复核手续。
  (五)对于原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的烂尾楼项目,执行现行规划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执行项目原审批时的技术标准。
  (六)烂尾楼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期一般不得延期。
  2003年12月1日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烂尾楼项目,按新旧标准计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差价。
  (七)烂尾楼项目规划变更后,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报消防部门审核。对于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执行项目原审核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八)烂尾楼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可按原审批的标准进行验收。
  若开发建设单位缺位或无故拖延,可由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五、自行处置
  (九)对于申请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设立由协调小组监控的财务专户,用于复工续建的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申请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若已丧失开发资质,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发资质。
  (十一)自行处置的烂尾楼项目在满足土地出让有关政策规定及已审批的规划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协调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其使用功能,非商业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按其所处土地等级补缴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和基准容积率折算的楼面地价的差价。
  因功能改变引起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位不足等情况而无法满足现行规划技术标准的,原则上按原技术标准执行。
  (十二)烂尾楼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原则上按原规划指标控制。已经超建的,在满足规划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处罚后按现状重新审批。增容部分应补缴相应土地规费,该费用按批准销售年度地块基准地价和基准容积率折算的相应楼面地价。所补交的规费和所处的罚金由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交,否则以实物抵偿。
  六、司法处置
  (十三)开发建设单位不申请自行处置的或复工续建后进度严重滞后的烂尾楼项目,协调小组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司法部门优先考虑依法以整体转让的形式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相关债权债务和税费。
  (十四)烂尾楼项目拍卖应按原规划指标及使用功能建设,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调整或变更。
  (十五)烂尾楼项目整体转让后,买受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方可进行开发。
  七、产权登记
  (十六)烂尾楼工程的续建单位应及时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若开发建设单位缺位或无故拖延,可由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向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统一提取土地权属及建审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测绘。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6]39号)先予办理预先登记和测绘数据备案后,业主凭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自行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
  (十七)涉及欠税的烂尾楼项目,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欠税房地产楼盘办理“两权证”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8号)办理。
  八、其它事项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烂尾楼,经协调小组认定后,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1、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3、经批准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
  4、被依法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修缮价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它情形。
  (十九)将尚未完成烂尾楼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包括关联的母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纳入“不受欢迎名单”并上网公布,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涉及该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所有建设项目的一切审批手续。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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