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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赣建规[2007]52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是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把《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认真组织好《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城乡规划法》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在今年12月份开展《城乡规划法》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法》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发放各类宣传音像制品、小手册;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统一宣传标语,在城市主要街道张贴。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容,宣传《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月活动,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遵守《城乡规划法》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各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建设部、省里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实施方案。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建设部、省建设厅等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学习,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加强分类指导,深入持久开展学习贯彻活动,深入领会《城乡规划法》的精髓。二是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的要求,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要针对本地的薄弱环节,制定城乡规划编制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尽快完成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备案工作,建立起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指导城乡建设。三是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学习贯彻,推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据《城乡规划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工作,强化城乡统筹意识,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法》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厅规划处。
江西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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