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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 2007-10-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财教[2007]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保障科技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保障科技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及我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估是指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的专业化评判活动。预算评审是指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前,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判活动。
  预算评估评审按“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在试点阶段,对项目预算主要采取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判。
  第三条 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项目外,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估评审,试点结束后,扩大到3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重点项目。
  第四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一般在项目立项论证完成后进行,也可以与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同时进行。评估评审应形成单独的结论意见。
  第五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任务是评判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目的是为审核确定项目预算提供咨询意见。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总体要求是: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如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支出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支出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材料费、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申报书,以及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他信息。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并有义务配合完成项目预算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制定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评估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根据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对国际合作与交流多的项目,评审专家组中还应有熟悉国际合作的专家。评审专家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十条 项目预算评估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材料提交和格式审查:项目在专家立项评审通过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按时将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市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完整性和格式审查。
  (二)评估委托:市科委与评估机构签定项目预算评估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的要求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评估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如发现材料遗漏和数据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提出。
  (三)综合评估: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如果项目预算难以准确分析判断,或有仪器设备采购方面的管理要求,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机构可自行开展咨询调研,也可由委托方组织答辩或专题论证。
  (四)报告提交:评估机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评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同第十条第一款。
  (二)组成评审专家组:市科委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评审的目的、任务、要求和行为准则,对有关评审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三)召开专家评审会:市科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推荐的组长主持。专家组依据预算申报材料,对项目预算进行集体讨论与评价,每个专家独立填写一份专家意见表,专家组组长综合整理各个专家的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完成正式的评审报告。专家组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派人在评审会上对预算情况进行陈述,并对专家的质疑进行答辩,但应回避专家组的其他评审活动。
  (四)提交评审报告:专家组组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各位专家的意见表一并提交给市科委。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评审报告描述应明确、具体和充分。除包括评估评审结论外,还应对评估评审的依据、方法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结论意见要求的项目预算调整幅度超过30%时,该项目应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 如查实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不配合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除对该项目不予立项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工作人员、评估机构人员和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相关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如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估资格、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市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或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经费从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开支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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