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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 2007-10-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制订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6]16号)精神,保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创新基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省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省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省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创新基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五条   省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包括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和省级创新基金项目。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省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含量较高;
  3、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
  4、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7、有较好的经营诚信和金融诚信。

    第八条   省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科技投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等。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信贷担保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管理费、其他费用等。省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控制在20~100万元。
  省创新基金坚持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无环境污染三项一票否决的原则,鼓励并优先支持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在我省的产业化和产学研结合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承贷或信贷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减排、能大量吸纳就业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对项目的自有资金投入需达到申请省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以上。
  (二)贷款贴息或担保补贴
  1、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性强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首次规模化生产,且已得到金融机构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管理费是指用于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报送省财政厅。
  (五)其他费用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申请项目的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推荐


    第十条   省创新基金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原则上参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   对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实行两级推荐。
  1、申请项目需首先经过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审查和推荐。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共同行文,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推荐。
  2、省科学技术厅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并联合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

    第十二条   对申请省创新基金的项目,由推荐单位在每年7月31日前推荐申报。申请项目需首先经过推荐单位的审查和推荐,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共同行文,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地推荐国家和省创新基金项目,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的,省科学技术厅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第十五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经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认可。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从事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经验;
  4、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省科学技术厅在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3、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七条   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1、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2、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3、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必要时,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立项审查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审定立项项目并商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五章 项目资助与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   省创新基金按照科技部要求地方政府立项资助的规定,优先资助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择优资助省级创新基金项目。
  1、对于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先由推荐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立项并向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再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择优立项并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立项推荐项目的资助经费,省创新基金资助其中的60%,推荐单位资助其中的40%。
  2、对于申请省创新基金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择优立项资助,同时推荐单位应给予省创新基金资助经费50%数额的匹配资助。

    第二十三条   省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后的拨款申请,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分两次将省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经费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拨付方式如下:
  1、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拨付时间和拨付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创新基金已前期资助的项目,拨付金额应减去前期资助金额。
  2、省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按项目资助额度的60%拨付;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
  3、推荐单位承诺的匹配资金,应在项目立项后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创新基金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共同负责。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推荐单位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信贷担保项目担保机构,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和年度财务信息资料,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企业商业机密,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
  凡不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资料和财政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以后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省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目标调整时,项目承担企业应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应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取得的科技成果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创新基金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省科学技术厅依据《省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三十四条   每年第二季度,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省创新基金的执行情况提出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社会对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取消立项、中止或收回拨款、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决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科发计字[2000]111号、赣财工字(2000)57号)和《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科发(200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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