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7]168号
各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建筑署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哈尔滨市建筑署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城乡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署名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公布和建设单位悬挂署名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评价与监督,进而促进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提高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 2006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可申请署名,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均应署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
(二)标志性景观及建筑小品;
(三)重要桥涵,标志性建筑;
(四)其它应署名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市建设委员会对依法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人员等相关内容,根据确定的时序在“哈尔滨建设网站(网址:www.hrbcc.gov.cn)”上予以公示。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应在合同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中明确项目设计负责人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主要设计人员,并在合同签订15日之内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备案。市建设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主要设计人员进行网上公示。
第七条 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时将建筑署名牌作为建筑的组成部分统一设计,标注悬挂位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建设委员会对确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等进行网上公示。
第九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填写《建筑署名登记表》,委托加工制作建筑署名牌,并按设计方案悬挂。
第十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建筑署名牌制作、悬挂的监督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建筑署名内容一并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署名牌匾的镌刻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主设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竣工日期,监制部门。
第十二条 建筑署名登记填写内容应当真实、详细、准确,单位要使用全称,个人应署真实姓名。
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建筑署名牌通用规格为600x400mm的黑色理石牌匾,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监制。
第十四条 建筑署名牌匾一般悬挂于主体建筑正立面(面对)右侧外墙面距地面标高约2米的显著位置。署名牌匾应视为建筑设计的一部分,原则上按规定牌匾规格预留悬挂位置,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景观建筑、小品建筑、桥涵等的署名牌悬挂位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建筑署名牌匾作为永久设施,由署名建筑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对署名设施进行保护和维修并保持完好。
第十六条 已署名建筑需要拆除,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将建筑署名牌匾交回发牌机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收回署名牌匾。
第十七条 已署名建筑根据建设需要进行装修和改造(与原方案不符),原属名牌匾应继续保留,改造后的建筑由建设单位重新办理署名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凡登记参加建筑署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建档。
第十九条 建筑署名牌匾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与建筑物共同发挥作用,对已署名建筑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建立署名专项档案,以备核查,其相关资料将作为历史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建筑署名工作所需费用每年由城维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建筑署名牌匾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城管、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蓄意损坏署名牌,擅自移动和拆除署名牌,伪造署名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损坏公共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各开发区、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