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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7]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农村敬老院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医疗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宜等新问题,切实加快推进整合农村敬老院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确保五保对象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为目的,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构建以整合建设新型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为主体,适当保留改造原有敬老院为辅助,动员社会力量多方办院为补充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新体系;完善以落实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为基础,地方财政适当补助,不断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标准的新机制;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努力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问题,构建和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推进整合农村敬老院工作的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打破“乡乡都有敬老院”的旧格局,以区、县(市)为单位,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农村敬老院布局,南岗、道里、道外、香坊、平房和松北6区各建1所、其他2区10县(市)原则上各建3至5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农村敬老服务中心,适当保留改造少部分原有敬老院的农村敬老服务设施。
  2.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在科学制订长远规划的基础上,迅速启动农村敬老服务中心整合建设工作,每个区、县(市)务必于今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各建成1所新型农村敬老服务中心。
  3.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各区、县(市)应充分利用闲置的场地、房舍等设施,就便就快启动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运作,撤并敬老院的房产、设备要评估变现,全部用于整合敬老院建设,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
  4.多方筹资,自投为主。整合敬老院所需资金以区、县(市)自行投入为主,市政府适当补助为辅,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进行捐助为补充。
  5.创新体制,规范管理。新举办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应列为区、县(市)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保留的敬老院仍按原体制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敬老服务中心和保留的敬老院(以下统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各区、县(市)应针对五保对象的生活、起居及敬老院的卫生、环境等制订统一的《敬老院管理规范》,并依此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关工作和院务实行科学指导和严密管理。区、县(市)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和管理经费。
  6.发展农副业生产,提高敬老院自我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的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其提供土地、山林、水面或其他生产资料、资产,税务、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要为其减免相关税费,农业、畜牧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提高五保供养水平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生活费标准。在国家和省上级专项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区、县(市)政府要采取措施给予垫付,确保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确保五保对象生活不受影响。
  2.地方财政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调整支出结构,保证五保对象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保留敬老院的管理费,乡镇确实无力支付的,应由区、县(市)政府给予保障,严禁挤占五保对象生活费。
  3.坚持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费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卡按季社会化发放的形式,保证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费及时、安全发放到位。
  4.保障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五保对象个人拥有的承包田,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处置。同时要保证给予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10至20元零用钱。
  5.制度衔接,综合施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采取综合措施,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逐步解决其疾病治疗问题。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三、主要目标
  (一)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整合建设农村敬老服务中心40所、床位9000张,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60所、床位3000张,总床位数达到12000张,净增3500张床位。“十二五”前期,再整合建设农村敬老服务中心20所、床位4000张,农村敬老服务中心总床位达到13000张。
  (二)提高五保供养水平目标
  “十一五”期间,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五保对象生活费标准基础上,市和各区、县(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达到国家规定的“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3个制度紧密衔接起来,采取综合措施,逐步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
  1.2008年年底前,以整合建设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为重点,新建农村敬老服务中心20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30所。其中2007年年底前,各区、县(市)至少有1所农村敬老服务中心开工建设,2008年年底前竣工。
  2.2009至2010年,整合建设农村敬老服务中心20所(其中每个县市1至2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30所。
  (二)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1.提高生活水平。2007年,在落实国家和省规定五保对象生活标准的基础上,市和区、县(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助(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供养补助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使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600元、分散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800元;2008年至2010年,市和区、县(市)政府适当增加补助,加上个人承包田、院办副食基地等收入,使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2.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07年起,由各级政府资助五保对象全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仍有困难的实行二次救助。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五保对象个人承担医疗费所需资金部分。
  五、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敬老院整合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
  (二)发展改革、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多渠道筹措敬老院整合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市政府将对新整合建设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市发改委将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对新建项目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给予补助。
  (三)人事编制部门应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区、县(市)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给予办理法人登记;财政部门应安排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经费。
  (四)民政部门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敬老院给予办理法人登记,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敬老院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五)卫生部门应出台减免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就医费用的优惠政策,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六)规划部门在编制敬老院规划时,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的区位规划农村敬老院,并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七)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敬老院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供地,并予以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证手续。
  (八)建设部门要减免敬老院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体改造费,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施工。
  (九)房产和建设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按照新建敬老院的土地性质,优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同时除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十)工商和税务部门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院办经济,拓展生产经营门路,增加自费收养收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老人生活待遇,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十一)水务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用水,要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十二)人防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给予减免人防配套费。
  (十三)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减免相关费用。
  (十四)电业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用电,要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
  (十五)网通公司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六、保障机制
  (一)责任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整合农村敬老院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实施,相关部门予以密切配合。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事、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领导为本地区加快推进整合农村敬老院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加快推进整合农村敬老院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工作的相关责任人。
  (二)目标考核机制。从2007年起,各有关部门要调整目标设置,将推进敬老院整合工作和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有关任务列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通报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对推进敬老院整合工作和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有关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1次),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监督审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和五保对象生活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对挤占、挪用、截留、滞发有关资金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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