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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 2007-08-27
发布部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巩义、永城、项城、固始、邓州等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创新型科技团队”的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特制定了《“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创新团队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科协《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的宗旨是:以我省优势产业、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为基础,以优秀领军人才为核心,支持培育一批“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资源的当量凝聚。
  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工作目标和范围:
  重点支持、吸引以院士为主体的杰出人才参与我省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实现到2010年形成由院士、领军人才带领的100个左右的创新型科技团队。
  支持、培养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类研究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学科方向必须是省确定的重要创新方向,是我省优先发展的领域、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是重大科学前沿热点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重点、难点问题;团队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一般以国家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为依托。
  第六条 创新团队必须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执行者,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并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符合“中原学者”或“河南省杰出人才计划”申请者的条件。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且不少于5人,其他人员按需组合,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全职全时人员)。团队成员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各成员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

第四章  论证与批准

  第十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负责创新团队的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的认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创新总体目标,提出认定创新团队的学科领域方向和数量。
  创新团队常年受理,定期论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署和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专家论证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省外专家应占1/3以上,专家论证会应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论证的创新团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推荐部门和依托单位商定支持方式等事宜后,可正式启动。同时授予“________创新型科技团队”标牌。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基地、项目统筹,加大对创新团队的经费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的支持期限一般为3年。对每个创新团队的支持一般不超过2个周期。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在各方面给予创新团队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团队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模式,发挥团队成员的聪明才智,锻炼他们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对国内外开放和学术交流,在启动伊始应尽快建立自己的网站,期间应至少组织两次由国内外同行参加的学术研讨会。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支持周期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团队工作动态进行跟踪和了解,并负责组织专家检查运行情况和业绩考核。对成绩显著、状态良好的创新团队可提出以适当方式给予延续、稳定的支持。
  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创新型科技团队”培养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中文“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Henan Province”。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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