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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关于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局长令第8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信部联电〔2001〕30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凡在四川省境内开办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必须取得市、州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分别审核同意的批准证书和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省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核发《网络文化准营证》,负责对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从4月到7月底在四川省境内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5月底以前,为动员部署、清查摸底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动员,对“网吧”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已审核登记合法经营的“网吧”和其它各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数量、规模、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收集和掌握证据,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和场所。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的黑“网吧”和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二)5月25日至7月20日,为集中整治登记阶段。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登记注册的“网吧”,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关闭,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 
  (三)7月20日至7月底,为总结验收阶段。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汇总各部门清理整顿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和省政府,针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长期有效的管理措施,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四)8月起由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证照不齐的非法“网吧”坚决予以取缔。 
  四、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人员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无“撤消批准证书”的记录; 
  (三)营业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四)营业场所与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不小于200米; 
  (五)营业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六)营业场所实用面积数不小于30平方米或上网计算机台数不小于20台;(七)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包厢或房中房,计算机间的隔板高不得超过1米;(八)有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九)至少设置一名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的计算机安全员,其余从业人员须持有《四川省计算机安全应用资格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办理申请登记,由县公安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公用信息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办理申请登记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四)房屋使用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六)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ISP)签定的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七)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市、州文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 
  (二)管理规章; 
  (三)营业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四)房屋使用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六)业主的资质材料; 
  (七)资金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市、州公安、文化部门应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分别颁发《四川公用信息服务业安全合格证》和《网络文化准营证》。 
  八、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持市、州公安、文化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和《四川公用信息服务业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复印件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用A4纸下载:WWW.scca.gov.cn)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十三 条规定,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函;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措施文本; 
  (四)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网吧”内部管理制度资料; 
  (五)上网费用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办者可按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或将上述文件资料寄至省通信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后,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申办者提供的地址、邮编将经营许可证寄回。省通信管理局地址如下:成都市文庙前街72号(邮编:610012)。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持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证书和省通信管理局的经营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对外营业。 
  十、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ISP)不得向无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证书和省通信管理局的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违者由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十六 条之规定处罚。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必须使用网上信息或游戏,不得使用软件游戏; 
  (四)在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和指导下,采用安全防范软件,加强上网管理; 
  (五)建立用户身份证登记制度,逐一查验、登记前来上网用户的姓名、性别、年龄及身份证号,并妥善保存备查,至经营许可证年检后方可销毁上一年度记录;对16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者,应查验、登记其学生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上的相关内容; 
  (六)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在门前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 
  (七)建立举报制度,必须在门前显著位置公布当地公安、文化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八)变更名称、负责人以及营业场所地址等事项的,应按规定报原审核机关核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二、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定期交流、情况通报制度。 
  在清理整顿期间,即5、6、7月每月底,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召集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有关问题。 
  每月10日和25日,按职责分工,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收集、整理本系统开展整治清理工作的相关情况,书面材料送省通信管理局汇总后,报信息产业部和省人民政府。 
  遇重大、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 
 
 
省通信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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