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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非”案件查处规范和跨区域案件督查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人口委[2007]94号

随着各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力度的加大和人口的频繁流动,流动人口中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及违法人员流动作案问题突显。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两非”案件的查处,加强区域合作、协查督办,努力形成 “两非”案件查办全省一盘棋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非”案件认定标准
  (一)立案条件:
  1、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非法行医者等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胎儿性别鉴定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3、育龄群众以生育男婴为目的而进行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4、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5、残害、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
  (二)有效结案: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规行为的党政纪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到位。
  处理到位的要求是:情节严重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证书;构成犯罪的,被移送司法机关受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受到规定幅度内的党纪政纪处分;行政罚款追缴70%以上。
  二、跨区域的“两非”案件是指除本县(市、区)外,涉案人为其它地区的案件。
  三、“两非”案件查处规范:
  (一)执法主体合法。各地成立由县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药监局、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案件初步突破后,根据涉案人身份,分解到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部门,限期办结,处罚到位,不得越权处罚。
  (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两非”案件。
  (三)卷宗整理规范。“两非”案件的卷宗实行一案一卷,装订整齐。卷宗内容主要包括:举报材料或线索来源情况,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初步核查表,案件处理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安徽省代收罚款收据,党纪、政纪处分文件,结案审批表。
  (四)罚没款上交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案件办结后,应通知涉案当事人将罚款交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具正式收据。办案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没款。
  四、跨区域案件查处原则
  跨区域的“两非”案件,由案情发现地一方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查处本辖区案件的职责。若违法机构、人员涉案外地的,要主动向涉案地的相关部门联系,反馈案情、移交相关案件材料,由对方依法查处自己辖区内的违法人员和机构。两地密切配合协作,信息共享。保证查处工作效果最大化。
  五、督查督办要求
  (一)本市辖区内的案件由市级督办,省级重点督办跨市案件。涉及外省案件,充分利用省级协作区优势,进行协调,必要时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汇报,请求协调和督办。
  (二)案发方(地)和涉案方(地)都要积极配合对方做好工作。不得推萎不办或消极拖延,导致案件无法查结。如有此类情况,有关方可提供相关证明,逐级向市和省反映,由市和省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督办。被督办的地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上级做出初查意见或结案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将针对反映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如属实,将予以专门通报,督促改进,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三)移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线索要准确、清晰,证据要确凿(涉案机构名称、地址门牌号,涉案时间,涉案医务人员姓名、姓别等),便于查处。
  六、考核认定
  (一)对于本省跨区域的“两非”案件,在双(多)方查清案情,并且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到位(以处理文件为依据)后,省人口计生委将在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给予我省区域内双(多)方分别计算分值。
  (二)对跨省案件我方主动移交案件、出击突破,对方处理结案的,均可纳入考核计算分值。
  (三)跨市移交的“两非”案件,交省人口计生委备案,跨区域案件考核计分最终根据各地上报的结案卷宗,由省统一认定。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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