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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颁发援外医疗队员荣誉证书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援外医疗工作,鼓励援外医疗队员积极参加卫生援外工作并取得成绩,更好地完成我省的医疗援外任务,根据《安徽省卫生厅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外[2005]76号)和《安徽省卫生厅援外医疗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皖卫外[2007]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省卫生厅对圆满完成援外任务的医疗队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安徽省卫生厅颁发援外医疗队员荣誉证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卫生厅颁发援外医疗队员荣誉证书暂行办法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外[2005]76号)和《安徽省卫生厅援外医疗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皖卫外[2007]36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援外医疗队员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颁发援外医疗队员荣誉证书的条件:
  1、遵守外事纪律和医疗队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受援单位工作制度。
  2、在受援国工作满24个月,圆满完成援外任务,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3、在援外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和医疗投诉纠纷。
  4、工作时间没有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现象。
  5、无私自外出外宿不归现象。
  6、无酗酒、打架斗殴、闹无原则纠纷等不团结现象。
  7、无私自外出从事医疗活动现象。
  8、未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无私自收受红包、吃请收礼、索要钱物等现象。
  9、无其他违反外事和医疗队规章制度的现象,未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
  二、援外医疗队员荣誉证书从2007年开始颁发,每年一次,在发放当年的12月办理。在2007年1月之前回国的援外医疗队员,予以补发。
  三、为充分调动援外医疗队员工作的积极性,按照以人为本和人性化管理的要求,从安徽援也门医疗队第十八队开始,凡圆满完成援外医疗任务并获得荣誉证书的队员,每人给予一次性探亲假补助费。
  四、推荐程序和时间
  援外医疗队从完成援外任务的第23个月开始推荐,医疗队员个人写出个人总结,由分队按照颁发荣誉证书的条件组织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后报总队,总队负责全面考察后提出书面意见,经总领事馆审核后,将推荐表于当年的12月26日前报省卫生厅审定。
  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和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推荐任务,并通过这项活动,激励全省卫生系统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援外医疗工作,更好地完成我省的医疗援外任务。
  六、安徽省援外医疗队员荣誉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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