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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宝政办发[2007]97号

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建设是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目标,从去年开始,市政府安排部署在全市开展了首批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活动,经过一年创建,30户企业、28家单位、15个小区被市政府命名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极大提高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有效杜绝了跑、冒、滴、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全市各企业、单位节约用水树立了榜样。
  为了普及节水意识,全面推广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经验,加快节水型城市创建步伐,根据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工作总体部署,经研究确定,陕西开关厂、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市气象局、市人民医院等16家单位,新福园、兴华苑等15个小区为第二批创建对象(具体名单附后)。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分别由市工交办、国资委、中小企业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节水型单位、小区的创建工作分别由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其列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指导,确保按期达标。各创建的企业、单位、小区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加大相关创建工作的投入,认真对照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和《宝鸡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考核管理办法》及创建考核标准,认真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节水制度、节水器具更换、水平衡测试和基础管理工作,2008年3月底前全面建成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争取省级命名,为我市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宝鸡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考核管理办法

  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既是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必备条件,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宝鸡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考核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的组织和验收工作;市城建局、水利局、环保局参与技术验收;市城建局负责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的有关工作。
  市工交办负责所联系工业企业的创建达标、初评推荐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的创建达标、初评推荐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所属居住小区的创建达标、初评推荐工作;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节水型单位、小区及所属企业的创建达标、初评推荐工作。
  二、创建范围及步骤
  凡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小区均应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所有企业、单位、小区首先要创建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达到标准者,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
  三、考核标准、办法
  1、考核标准
  根据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和我市节水管理工作现状,制定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和节水型小区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标准含定量指标和基础管理指标两部分,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附后。
  2、考核办法
  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视为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标准。
  四、验收工作
  1、验收程序
  企业、单位、小区按照各自所属的创建范围,对照考核标准,先进行自评打分。凡达到节水型标准(90分以上)的,填写验收报告书(一式三份,一律用钢笔填写备存档),并向所属局、委、办、区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局、委、办、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验收小组进行材料预审和初验,合格之后,签署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委组织市级正式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局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申报省级验收。
  验收命名每年组织一次。
  2、验收办法
  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工交办、国资委、房管局及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的企业、单位、小区依据考核与评分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管理
  验收组应对参加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全面准确掌握验收标准及指标计算方法。验收组应本着不给企业、单位、小区增加负担的原则,尽量简化验收程序和形式,认真按照进度要求完成预定验收任务。对必要的单位应事先进行预验。
  4、现场考核
  (1)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小区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抽查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
  (4)组织评审,现场评分,提出评审结果。
  5、命名
  (1)参加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的企业和单位,经验收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命名为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
  (2)参加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的企业、单位和小区,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
  验收未能达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达标。
  五、有关政策
  1、考评资格
  根据建设部和我市节水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考评资格。
  (1)存在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
  (2)存在供汽锅炉冷凝水不回收的;
  (3)存在间接冷却水直排的;
  (4)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5)单位产品(或万元产值)取水量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的;
  (6)二级水表计量率未达90%的;
  (7)未按规定开采城市地下水或未按规定关闭自备井的;
  (8)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的;
  (9)本年度累计六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
  (10)未及时准确上报自备井用水量的;
  (11)擅自停止使用节水措施的;
  (1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13)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的;
  (14)因浪费用水当年受到处罚的(包括验收时器具漏失率超过10%)。
  2、对拒不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活动的企业、单位和小区的规定
  按照我市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工作的进度安排,凡在2007年之内不参加创建活动,2008年达不到节水型标准的企业、单位、小区,除每年按市政府下达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之外,还将视其具体情况,从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审批方面予以限制。
  3、管理
  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复查一次,如出现退步,限期一年改正,限期未达标者,将申请原批准机关取消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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