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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 2007-10-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7]109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市区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市政府决定于今年年底前,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为搞好这次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及目标
  主要任务:以“地方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方联动,突出重点,全面整治”为原则。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加强肉品流通各环节监管为重点,在市区范围全面开展专项整治。遏制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解决当前市区生猪屠宰、肉品流通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行为,实现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并以专项整治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市区中心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区中心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易中强(副市长)
  副组长:李 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温伟文(市经贸局局长)
  李永安(蓬江区副区长)
  利为民(江海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梁远球(新会区副区长)
  成 员:庞正华(市经贸局)、梁进海(市公安局)、陈仲标(市工商局)、蓝敏雄(市卫生局)、陆学飞(市农业局)、茹江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蒋耀琪(市卫生监督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具体组织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9月20日一12月20日。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28日前)。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开展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和整治工作安排。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9月29日一12月10日)。针对各区、各部门在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依法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1日一20日)。各区、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
  四、任务措施
  (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这次专项整治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辖区范围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各环节监管。市、区联动,条块结合,对市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
  (二)加强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农业、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组织联合执法,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联合行动。突出重点,坚决、严厉打击位于城乡结合部规模大、危害性强、影响恶劣的私宰窝点,以点带面,全面依法查处私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通过从源头上实施有效监控,实现生猪屠宰管理秩序有根本性的好转。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建立定点屠宰场生猪进场、肉品出场登记台帐管理制度,严防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生猪进场屠宰,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检查,每10日定点屠宰场抽检查验率至少20%,并每10日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一次。全面整顿定点屠宰场。组织力量,对现有定点屠宰企业厂点设置、生产条件、企业管理等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定点条件和严重违法违规的,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坚决予以关闭。
  组织力量对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划设置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严格屠宰检疫检验。
  农业部门负责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落实屠宰检疫责任制,严把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关,确保进场屠宰生猪检疫合格率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场上市。要加强基层动物检疫机构和人员管理,落实检疫责任制,加强检疫票据、单证、印章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监管到位。加强对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抽验,每10日公布屠宰检疫和疫病猪肉处理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追根溯源,依法查处。
  (四)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区中心城区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以建立和落实监管制度作为切入点,加强猪肉市场的监管,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和超市商场等单位、场所肉品经营的监督管理,每10日至少抽检查验500个经营单位(户),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严格肉品市场准入,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凡发现市场、超市销售来自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一律严格依法查处,并每10日向社会公布一次。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与集贸市场开办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市场开办者与肉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集贸市场肉品经营安全落到实处。积极引导肉品经营者守法,支持肉品品牌经营。对群众反映强烈、销售私宰肉严重的集贸市场或者其他场所和经营户,要集中力量,彻底整治。
  (五)加强餐饮单位肉品卫生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市区餐饮单位肉品采购环节的监管,堵住私宰肉进入餐饮单位的通道。宾馆、饭馆、集体伙食单位等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建立和完善餐饮单位肉品采购索证制度及验收登记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与餐饮单位签订采购使用卫生肉品承诺书,落实责任人。加强对餐饮单位的肉品采购索证制度和验收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肉品采购索证制度及验收登记制度、采购使用来自非定点屠宰场猪肉的餐饮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每10日至少抽检查验集体食堂、餐饮单位20个,并每10日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调度安排警力,支持专项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警力调度安排,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的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行动给予大力支持,提供执法安全保障。及时查处打击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重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七)加强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加强信息的综合利用,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肉品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肉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肉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努力,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深层次和突出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生猪养殖环节违禁兽药使用没有得到根本遏止,部分地区私屠滥宰仍较为严重,不合格肉品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入农贸市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扰乱了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肉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规范肉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务必加大力度搞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使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状况明显好转,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要切实履行职责,条块结合,相互支持配合,联合作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自职责及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原因,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突出重点,堵塞漏洞,全力以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完成预期工作目标任务。
  (四)加强教育,深入宣传。
  要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增强屠宰企业、个体经营户的法制观念,引导其自觉守法经营。要重视舆论监督,加大宣传,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私屠滥宰问题突出、违规经营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的区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予以通报和曝光。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投诉按有关规定及时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规定以予奖励。
  (五)落实专项整治期间抽检查验和定期公布制度。
  按部门职责,严格把关,对生猪屠宰检疫、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进厂出场验收登记、市场销售及餐饮单位采购使用采购猪肉索证索票等实施日常抽检查验,并将具体情况和结果进行公布,同时定期将抽检查验的情况报送市经贸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认真总结,健全机制。
  第二阶段结束后,各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要认真进行总结,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和总结,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市政府将邀请和组织有关单位适时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阶段性整治情况、12月14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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