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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6 生效日期: 2007-11-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7]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改善江苏邮政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江苏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市)、乡镇邮政网点专项规划并负责督促实施。邮政网点设置标准,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执行。各市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也应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邮政局(所)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城区拆迁需改造的邮政局所,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对邮政企业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迁改造而重置的邮政局所,尚未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各类新建住宅区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J32/J26-200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应包括邮政信报箱设施。各市在旧城改造或小区出新时,要将邮政信报箱作为公用设施集中安排更新和维修。邮政信报箱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开通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绿色通道
  为满足社会对邮件传递速度的要求,减轻邮政企业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车辆,按照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制定。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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