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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 2007-10-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茂府办[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和《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07)40号)的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改进机关作风,市政府决定把《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目录的通知》(茂府(2006)91号)中公布的经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199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29项按一般业务管理事项所涉及的市有关单位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单位名单附后)。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数据交换平台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使用电脑IE浏览器(6.0版本以上)方式,应用系统部署在市电子政务外网。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交换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加快建设行政审批数据交换平台,确保网络畅通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二、配备业务和技术人员
  各有关单位要配备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业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对业务问题提供支持服务,解答业务难点。技术负责人负责保障本单位前置机、接口程序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保障纸质证照、批文、批复与电子数据一致性;对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对系统中出现的无数据情况作出解释;对本单位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信息、比对数据的情况跟踪查询。
  三、统一对接时间
  各有关单位所设立的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涉及的审批、审核事项,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全部对接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统一管理和监督。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对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要书面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凡不进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擅自进行审批、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该工作的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838887。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单位名单

    单位名单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编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公路管理局        市港航管理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市畜牧局         市外经贸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市林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外事侨务局
    市人防办          市旅游局         市房产管理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   市公安消防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气象局         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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