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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4 生效日期: 2007-09-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茂府办[200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与市民政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属地化管理,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㈠ 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且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㈡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对象。
  ㈢ 五保户。
  ㈣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㈠ 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㈡ 限额补助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医院减免以及社会捐助后,其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负担仍然过重的,超过部分可申请补助医疗费用。低保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五保户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㈢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共同协商制定本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服务标准。
  ㈣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减收或免收挂号费、病历费、肌肉注射费以及门诊医疗费。
  ㈤ 限额补助医疗费用的标准以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商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与发放
  ㈠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带齐身份证、低保证、医院诊断书和收款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还需提供按规定享受的医疗补助凭证。
  ㈡ 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交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核实,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名单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给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㈢ 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需经居(村)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 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㈠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预算安排。
  2、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3、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4、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募集的资金。
  ㈡ 医疗救助金是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㈢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中设立医疗救助金专账。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六、组织与实施
  ㈠ 成立协调机构。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医疗救助工作。
  ㈡ 设立示范点,以点带面。为稳步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我市从2005年起,先后在茂名市区、电白县和化州市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各县(市、区)必须在今年11月份前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和办法,12月份开始全面实施。
  ㈢ 部门通力协作。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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