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成发[2007]207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规范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区《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行为守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遵守。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行为守则(试 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宁夏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到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忠于职守。
  三、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成本监审规定,遵守监审工作规程,自觉接受上级成本调查机构的指导和督查,不越权监审,违规监审。
  四、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成本监审资格,持证上岗。每项监审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
  五、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监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直系亲属在被监审单位工作的、有其他关系影响公平、公正监审的成本监审人员应当回避。
  六、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被监审单位盖章确认的成本资料,并严守被监审单位的商业机密。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成本监审报告和相关原始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报告的发放须经价格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提供。
  七、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党和政府有关公务活动的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接受、不索取经营者的财物,不以权谋私,保证成本监审的公平和公正。
  八、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