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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7)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7]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大投入,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
  (一)青少年体质健康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是关系到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接班人的大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对培养青少年健康的生活方式、良好的卫生习惯、强健的体魄、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大批合格人才的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质健康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教育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要把青少年体质健康工作纳入教育轨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教育规律,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扎扎实实抓好落实,确保学校体育卫生活动有序高效开展。要把青少年体质健康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工作,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体质健康工作。
  (二)当前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落实《意见》,把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依法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机构和监督检查机制。深入实施“33211工程”,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强化健康教育。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和体育卫生设施建设,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业务水平,改善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到2010年,所有学校按照自治区课程计划开足、开齐体育课;认真组织好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坚持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课余文体活动和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让每个学生受到良好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学生身体素质明显增强,视力不良发生率明显下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加大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投入,改善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每学年每生体育卫生经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确保学校体育卫生活动正常开展。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设施建设,按照教育部“学校体育卫生器材设施配备标准”,有计划地分批分期解决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和卫生设备不足的问题。同时,要结合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加大学生宿舍、食堂、饮水、厕所和教室采光照明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学校体育卫生条件。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改变学校体育场地用途,在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新建学校时,必须留足学校体育活动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学校体育条件基本标准。
  二、建立健全督导评价体系,加大落实力度,坚决贯彻各项具体措施
  (一)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保证学生睡眠。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考评、奖励学校和教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认真执行自治区中小学课程计划。小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中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走读生不得安排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得超过1.5小时。学校要认真解决影响学生视力的采光照明、课桌椅等问题,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关心学生体质健康,注意学生个人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以及正确的读写姿势。
  (二)继续深入实施“33211工程”。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要把“33211工程”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体育课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健康教育力度。
  “33211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旗县(市、区)要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促进体育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大课程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体育课的教学质量;面向全体学生,广泛开展课余体育活动,要把民族、民间健康的体育项目列入课余体育内容,广泛开展跳绳、踢毽子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课余体育活动内容,进一步抓好巩固提高工作。
  (三)强化学校体育教师和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培训提高,在3年内将现有体育教师按课程标准要求普遍培训1次,提高其业务水平。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公共卫生、饮食安全、常见病传染病防治业务培训,提高其公共卫生工作、处理健康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配备体育教师和卫生工作人员,凡中心校以上学校,必须配备专职体育教师,学校不得挤占体育教师编制配备其他教师。到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要基本按要求配齐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学校要支持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的工作,切实落实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的有关待遇。
  (四)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初中升高中的体育考试工作。初中升高中体育考试是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准确无误。体育考试工作在盟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旗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进行。
  (五)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学校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推行《标准》,从2007年9月份起,在中心校以上学校全部实施《标准》,中心校以下学校逐步实施;到2010年,所有学校均按《标准》执行,85%以上的学生达到《标准》及格以上。
  (六)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督导和评价制度。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学生体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社会各方的关心和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关心、支持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合力。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青少年体质健康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参加的学生体质健康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体育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责任到人。依法健全体育卫生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以推行《标准》为重点,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活动网络。加强课余体育训练,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促进学校体育的开展。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执法力度,把城乡中小学生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覆盖人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医疗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面向学校的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服务工作。

20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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