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交通局(委)、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交通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根据公安部门警用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交通系统企业单位使用的警用车辆号牌(含O牌)和全省交通系统使用的警用摩托车号牌(含O牌)全部换领地方车辆号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和时间
全省交通系统企业单位,以原交通公安机关(公安分局、公安科、派出所、乘警队)名义申领的警用号牌(含O牌)的车辆,全省交通系统使用的警用摩托车号牌(含O牌),均属换领地方车辆号牌范围。车辆号牌换领工作,从2007年11月20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行政事业单位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二、换领工作程序和手续
(一)由各市交通局(委)组织对本地交通系统企业单位使用的警用车辆进行一次清理,以市为单位,将清理后的换领牌证或报废的警车号牌数汇总,填写《换领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见附件),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交通厅运安处(公安处)。
(二)在换领车辆号牌规定时间内,由各市交通局(委)对本地车辆使用单位组织换领号牌工作。先将警用车辆号牌、行驶证交回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所,由该车管所统一协调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571-82605586),并由车辆使用单位所在地市级车管所换领地方车辆号牌。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警用车辆(包括摩托车)予以报废,并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再换领地方车辆号牌。转入地市人民政府对摩托车实施总量控制无法换领地方号牌的,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三、换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交通系统企业单位警用车辆号牌换领地方车辆号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警用车辆牌证换领工作领导,及时沟通,处理有关事项,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把关,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对交通系统企业单位使用的警用车辆,要认真、细致、全面、彻底地进行清理核对,逐辆登记上报,不得漏报、瞒报。及时纠正和解决车辆号牌换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换领工作顺利进行。
(三)换领号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分别向省公安厅交管局和省交通厅运安处汇报。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填报单位:
序号 |
换领车辆落籍地的车管所 |
车 属 单 位 |
原公安号牌 |
发动机号码 |
车架号码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