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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全省交通系统企业单位警用车辆号牌换领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交通局(委)、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交通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根据公安部门警用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交通系统企业单位使用的警用车辆号牌(含O牌)和全省交通系统使用的警用摩托车号牌(含O牌)全部换领地方车辆号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和时间
  全省交通系统企业单位,以原交通公安机关(公安分局、公安科、派出所、乘警队)名义申领的警用号牌(含O牌)的车辆,全省交通系统使用的警用摩托车号牌(含O牌),均属换领地方车辆号牌范围。车辆号牌换领工作,从2007年11月20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行政事业单位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二、换领工作程序和手续
  (一)由各市交通局(委)组织对本地交通系统企业单位使用的警用车辆进行一次清理,以市为单位,将清理后的换领牌证或报废的警车号牌数汇总,填写《换领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见附件),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交通厅运安处(公安处)。
  (二)在换领车辆号牌规定时间内,由各市交通局(委)对本地车辆使用单位组织换领号牌工作。先将警用车辆号牌、行驶证交回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所,由该车管所统一协调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571-82605586),并由车辆使用单位所在地市级车管所换领地方车辆号牌。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警用车辆(包括摩托车)予以报废,并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再换领地方车辆号牌。转入地市人民政府对摩托车实施总量控制无法换领地方号牌的,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三、换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交通系统企业单位警用车辆号牌换领地方车辆号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警用车辆牌证换领工作领导,及时沟通,处理有关事项,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把关,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对交通系统企业单位使用的警用车辆,要认真、细致、全面、彻底地进行清理核对,逐辆登记上报,不得漏报、瞒报。及时纠正和解决车辆号牌换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换领工作顺利进行。
  (三)换领号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分别向省公安厅交管局和省交通厅运安处汇报。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交通系统企业单位换领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换领车辆落籍地的车管所

车 属 单 位

原公安号牌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出厂
年份

 

 

 

 

 

 

 

 

 

 

 

 

 

 

 

 

 

 

 

 

 

 

 

 

 

 

 

 

 

 

 

 

 

 

 

 

 

 

 

 

 

 

 

 

 

 

 

 

 

 

 

 

 

 

 

 


审核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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