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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川商建[2007]141号

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27个扩权强县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7〕384号,如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关于对新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对从2007年12月1日起生产企业实行编码规则的国产新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凡随车提供《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的,经销商要按《通知》要求,在销售新车时认真填写,并将登记单第二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和备案。
  对生产企业实行编码规则以前生产并进入流通的国产新自行车,考虑消费者保护权益的需要,作为过渡,要比照《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由各市州印制发放《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可去掉“统一编码”栏),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新自行车销售登记制度。
  二、关于对旧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旧自行车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制度。由各市州商务局按照《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负责印制发放《旧自行车收购台账》和《旧自行车销售台账》,确保经销商使用。
  三、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实行自行车购销实名登记制度以前,商务、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联合发布公告,向辖区新旧自行车经销商、旧自行车市场开办者作好实施前的动员宣传和安排布置工作。要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新旧自行车经销商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让广大消费者理解、知晓,并自觉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部门配合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要统一印制发放新、旧自行车登记单和购销台账;公安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自行车购销登记资料备案的受理与监督程序办法,做好受理记录、出具受理手续,定期向同级商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备案信息;工商行政部门要将实行自行车购销登记制度作为市场巡查和年检审查的内容,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查处违法经营;质监部门要适时了解进入市场流通新自行车的编码规则施行情况,督促生产商加快施行进程。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做好本辖区新、旧自行车购销管理工作,有效堵截盗抢自行车销赃渠道,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省商务、公安、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系统工作调研和信息交流,加强督促检查,明年3月联合组织对有关市州落实自行车购销实名登记制的情况进行抽查。

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新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2007年12月1日以后,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应填写随车由生产企业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见附件1),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保存作为产权和维修证明。
  二、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
  旧自行车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旧自行车购销台账制度。经销商收购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账》(见附件2,以下简称《收购台账》),并由出售人签名。《收购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经销商销售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销售台账》(见附件3,以下简称《销售台账》),并由购车人签名。《销售台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留存作为产权凭证。
  《收购台账》、《销售台账》均应载明经销商的名称(姓名),收购、销售的旧车名称、规格、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时间,出售和购买旧车的顾客姓名(名称)、有效证件(照)及号码等信息。经销商要妥善保管《收购台账》与《销售台账》,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旧车交易市场管理人员、旧货经营者发现盗窃自行车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加强旧车交易市场规划布局和规范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统一布局,要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中改造并审定一批交易规范、手续齐备的旧货市场,为旧自行车提供合法、放心的购销渠道。工商部门要加强自行车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的不法分子,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各级商务、公安、质检、工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指导、督促各销售网点建立自行车购、销登记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行车实名登记制。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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