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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唐政办函[2007]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唐山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河北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冀政办传)[2007]103号)的精神和要求,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全市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大基础设施监督和管理责任,将全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通过全面排查全市基础设施在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
  (1)长大隧道和特大桥梁;
  (2)圬工砌体桥梁;
  (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
  (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
  (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公路或桥梁所属的企业或单位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城管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
  (二)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交通设施。包括:
  (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
  (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铁路产权单位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排查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城管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为重点,包括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及其堆尝船舶靠泊区、库尝储罐区、翻车机房等。排查工作由港口码头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由市港航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
  (四)大型水利设施。以大型水库为重点。排查工作由水利设施所属企业或单位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设施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
  (五)大型煤矿。以开滦集团所属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煤矿为重点。排查工作由开滦集团负责组织;市安监局牵头,会同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组织抽查。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
  (1)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控股电力企业;
  (2)水电站;
  (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
  (4)500千伏变电站;
  (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档距为1000米以上的线路铁塔和呼称高在40米以上且跨越500千伏线路和铁塔);
  (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
  (7)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电力枢纽变电站;
  (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重要电力设施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工促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唐山供电公司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
  (七)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
  (1)输油管道设施;
  (2)天燃气管网;
  (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组织,市安监局负责检查。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燃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设施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城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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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时间安排和步骤
  本次隐患排查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整治阶段,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是企业或单位自行排查整改(现在开始至11月25日)。隐患排查所涉及到的企业和单位,由企业法人或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按照国务院和盛市政府的要求,自行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整改计划,落实资金、措施、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监控。
  第二步是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和报送情况(11月26日至12月1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行政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认真检查各相关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盛市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得到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是否落实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措施,落实了整改资金;企业或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运(行)营等。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于12月2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步市政府抽查(12月2日至6日)。由相关行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对重点企业或单位和重要设施进行抽查。
  (二)再治理阶段(12月7日至31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检查结束后,各有关企业(单位)对此次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回头看”。对照各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自查的问题进行再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彻底,确保查出的隐患按期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尝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市各牵头单位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于11月26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
  (三)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第一阶段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2月2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和市直牵头部门每半个月将重点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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