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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0 生效日期: 2007-11-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局制定了《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消保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食品经营者是指取得证照的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及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

    第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农产品集贸市场中除经营肉、禽、蛋等以外的有固定摊位的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鼓励其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暂缓,但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第四条   食品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如下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
  (三)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
  (四)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
  (五)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六)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检验报告除首次购入食品时按批次索验外,之后还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以上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条   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第八条   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条   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食品销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养殖、种植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统称为食杂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

    第十三条   进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报告及编号、购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或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及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档案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货时间、购货方名称及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销售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引导、教育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基层工商所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要使所辖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百分之百的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申请开业的食品经营者,在登记注册时采取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引导和督促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并到所辖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有关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建立制度并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二)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填写;
  (三)随机抽查档案,与其销售食品进行核查,检查索证索票或者进销台账制度是否真实、规范。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名称、索证索票或者进销台账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销台账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采取书面规劝,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销售相关的食品,将其作为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辖区工商所的信息公示栏及相关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制度监督检查中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并造成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理,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和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规范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制度工作中玩忽职守和执法不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依照《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市、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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