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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 2007-11-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公安局、总工会: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拖欠工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要求,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决定于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是开展宣传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一方面,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7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省总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7〕70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和省总工会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各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级要实行24小时值班,县(市、区)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各地要按照浙政办发〔2007〕70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对建筑、装饰装潢、交通施工企业、租赁经营场地企业和已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必须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地要按照市级不少于50万元、县级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各地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要积极推广实施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努力建立农民工直接保管记工记录的无忧打工机制。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市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2月10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2月10日、2007年12月20日、2008年1月20日分3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形式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8年2月4日前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总工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表  号:劳社统关系〔2007〕临11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有效期止:2008年2月28日  填报单位名称:  


 

检查用人单位情况

拖欠工资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用人单位户数
(户)





用人单位户数
(户)

涉及职工人数
(万人)

涉及金额
(万元)

补发工资人数
(万人)

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总额(万元)

 

涉及职工人数
(万人)

其中:农民工数
(万人)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万人)

 

合计

其中:
农民工

合计

其中:
农民工

合计

其中:
农民工

合计

其中:
农民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1



























 

建筑企业

2



























 

加工企业

3



























 

住宿和餐饮企业

4



























 

其他用人单位

5



























 


  补充资料:1.参加检查人数:    人;2.印发资料:    万份;3.咨询次数:    次;4.公布欠薪严重违法单位数:    户。  单位负责人:               处(队)负责人:               制表人:           200  年  月  日  说明:加工企业主要指食品、纺织服装、玩具、家具制造、金属加工以及电子产品装配等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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